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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子 女 患 病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 不 宜 继 续 抚 养 , 子 女 要 求 变 更 抚 养 权 的 , 父 母 双 方 可 以 协 议 变 更 或 直 接 送 交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强 制 执 行 ; 子 女 要 求 随 父 母 生 活 的 等 。     双 方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那 么 对 于 法 院 判 决 来 说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呢 ? 法 院 一 般 会 判 决 子 女 随 父 母 生 活 。 根 据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 子 女 一 般 随 父 或 随 母 生 活 。 但 父 母 双 方 因 感 情 不 和 分 居 满 二 年 的 或 者 离 婚 后 由 一 方 承 担 主 要 扶 养 费 的 , 孩 子 一 般 随 父 或 随 母 生 活 。     但 如 果 父 母 双 方 都 因 外 出 务 工 、 子 女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等 原 因 经 常 不 能 亲 自 照 顾 子 女 , 由 一 方 直 接 管 束 或 者 由 另 一 方 照 顾 的 除 外 。 父 母 双 方 如 果 都 不 愿 意 将 子 女 交 由 一 方 管 束 或 者 由 另 一 方 照 顾 的 除 外 。 因 为 根 据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子 女 抚 养 权 诉 讼 可 以 由 法 院 进 行 判 决 和 执 行 。     夫 妻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抚 养 权 问 题 是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的 一 种 特 殊 的 解 决 方 式 。 夫 妻 双 方 应 当 本 着 互 谅 互 让 、 友 好 协 商 的 精 神 ,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对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抚 养 问 题 而 不 是 离 婚 , 以 确 保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合 法 权 益 。 但 这 种 协 商 不 能 解 决 婚 姻 关 系 中 的 抚 养 问 题 , 法 律 也 明 确 规 定 离 婚 的 子 女 不 能 随 父 或 母 生 活 。 那 么 如 何 解 决 婚 姻 关 系 中 不 能 抚 养 子 女 的 问 题 呢 ? 《 婚 姻 法 》 第 1 6 条 明 确 规 定 : “ 离 婚 后 子 女 抚 养 权 归 属 于 父 母 双 方 , 应 当 平 等 协 商 一 致 ;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的 , 由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离 婚 案 件 处 理 子 女 抚 养 问 题 的 若 干 具 体 意 见 》 第 1 条 也 规 定 : “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离 婚 案 件 时 , 应 当 依 法 保 障 子 女 的 合 法 权 益 。 ” 这 是 离 婚 中 对 未 成 年 子 女 抚 养 权 问 题 的 最 重 要 的 规 定 之 一 。 为 了 避 免 将 来 出 现 离 婚 纠 纷 案 件 出 现 子 女 抚 养 权 权 属 争 霸 的 情 况 出 现 或 离 婚 纠 纷 变 成 家 庭 纠 纷 等 问 题 , 因 此 《 婚 姻 法 》 对 离 婚 案 件 抚 养 权 的 处 理 做 了 规 定 。     从 法 律 的 角 度 来 看 , 离 婚 后 子 女 抚 养 权 争 议 需 要 协 商 解 决 的 情 形 有 七 种 。 即 离 婚 后 子 女 抚 养 权 归 属 发 生 争 议 ; 未 成 年 子 女 由 父 母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同 意 的 ; 两 岁 以 下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由 父 母 两 边 协 议 ; 两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由 父 方 和 母 方 协 议 ; 有 特 殊 情 况 也 可 以 经 本 院 或 者 上 级 法 院 批 准 。 对 当 事 人 不 利 的 证 据 要 何 时 出 示     《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九 十 二 条 规 定 :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将 有 关 证 据 材 料 出 示 给 当 事 人 ; 因 证 据 灭 失 、 无 法 取 得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致 使 不 能 查 清 事 实 真 相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通 知 有 关 当 事 人 :     ( 一 ) 证 据 灭 失 致 使 无 法 查 清 事 实 真 相 案 件     ( 二 )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应 当 审 理 但 不 适 用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而 适 用 本 法 规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规 则 的 决 定 撤 销 或 者 变 更 的 案 件     ( 三 )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应 当 审 理 但 不 适 用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而 适 用 本 法 规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规 则 的 决 定 撤 销 或 者 变 更 的 案 件     ( 四 )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可 以 审 理 但 不 适 用 于 民 事 诉 讼 的 其 他 案 件 。 ”     “ 在 认 定 事 实 问 题 上 , 应 当 以 存 在 或 者 可 能 存 在 于 一 定 事 实 中 以 及 与 之 相 关 或 具 有 合 理 关 联 性 为 基 础 ; 同 时 应 当 注 意 判 断 证 明 力 问 题 。 证 明 力 问 题 是 争 议 双 方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原 则 最 为 重 要 却 也 是 争 议 焦 点 之 所 在 。 通 过 证 明 力 制 度 将 争 议 焦 点 固 定 并 排 除 在 法 庭 辩 论 之 外 , 从 而 保 护 当 事 人 双 方 权 益 并 保 护 当 事 人 一 方 之 诉 讼 权 利 。 ”     法 院 对 应 当 在 法 庭 辩 论 终 结 前 进 行 举 证 的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 应 当 予 以 立 案 并 及 时 作 出 裁 判 。 不 能 在 法 庭 辩 论 终 结 前 进 行 申 请 诉 前 调 解 或 申 请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变 更 仲 裁 裁 决 和 调 解 协 议 。 未 经 法 院 同 意 , 不 得 对 相 关 事 项 作 变 更 鉴 定 或 仲 裁 活 动 。     对 当 事 人 不 利 的 证 据 包 括 : 对 当 事 人 不 利 的 事 实 陈 述 ; 当 事 人 有 能 力 举 证 而 拒 不 举 证 ; 当 事 人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提 供 材 料 以 承 担 不 利 后 果 等 。 对 当 事 人 不 利 的 事 实 陈 述 通 常 是 指 当 事 人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的 行 为 或 事 实 。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行 为 和 事 实 一 般 可 以 直 接 证 明 损 害 结 果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损 害 后 果 的 事 实 。 过 失 行 为 包 括 过 错 和 过 失 责 任 两 种 类 型 , 过 失 行 为 是 指 行 为 人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 主 要 指 损 害 结 果 和 严 重 后 果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 导 致 了 损 害 结 果 发 生 ; 过 失 行 为 主 要 指 行 为 人 无 意 或 故 意 犯 罪 , 没 有 犯 罪 故 意 , 但 导 致 了 损 害 结 果 发 生 从 而 具 有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 结 果 责 任 则 是 行 为 人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了 受 害 人 的 财 产 或 生 命 利 益 损 失 而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虽 然 《 继 承 法 》 第 1 8 条 对 造 成 受 害 人 死 亡 而 没 有 法 定 继 承 人 给 予 特 别 保 护 , 但 并 未 规 定 受 害 人 亲 属 对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所 造 成 损 害 后 果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情 形 。 对 于 死 亡 后 没 有 法 定 继 承 人 死 亡 后 果 无 特 别 说 明 , 法 院 通 常 只 以 法 定 继 承 人 已 死 亡 为 由 按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对 待 。 同 居 期 间 一 方 以 个 人 名 义 形 成 的 债 务 是 个 人 债 务 吗     “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 中 的 债 务 是 指 当 事 人 结 婚 前 或 者 结 婚 后 以 夫 妻 名 义 为 家 庭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所 负 债 务 , 但 因 一 方 患 有 重 大 疾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未 能 举 证 证 明 的 除 外 。     对 同 居 关 系 中 的 个 人 债 务 如 何 处 理 , 存 在 两 种 不 同 的 观 点 。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如 果 是 “ 婚 前 债 务 ” 的 , 则 与 婚 后 配 偶 一 方 无 关 ; 而 同 居 关 系 中 配 偶 一 方 以 个 人 名 义 为 家 庭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所 负 债 务 , 则 在 没 有 确 定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目 的 基 础 上 , 是 不 属 于 双 方 在 同 一 经 营 活 动 、 共 同 消 费 等 事 实 行 为 中 的 组 成 部 分 。     另 一 种 学 说 认 为 , 同 居 关 系 是 基 于 不 同 家 庭 成 员 的 身 份 关 系 产 生 。 双 方 作 为 共 同 生 活 主 体 , 其 对 外 享 有 平 等 的 权 利 、 承 担 平 等 的 义 务 。 如 夫 妻 一 方 对 外 所 负 债 务 属 于 个 人 债 务 , 即 配 偶 一 方 需 对 该 债 务 的 清 偿 负 担 全 部 责 任 。 因 此 , 同 居 关 系 中 因 个 人 债 务 产 生 纠 纷 时 , 应 当 认 定 为 同 居 关 系 而 产 生 的 共 同 债 务 。     对 于 这 类 案 子 来 说 , 只 要 是 没 有 约 定 为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而 实 际 发 生 的 借 款 属 “ 同 居 关 系 ” 中 当 事 人 之 间 所 负 债 务 。 如 果 法 院 审 理 此 类 案 件 时 认 为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债 权 或 者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双 方 真 实 合 意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所 欠 款 项 并 非 婚 前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或 者 双 方 真 实 合 意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并 非 赠 与 行 为 以 及 婚 后 发 生 的 债 务 等 因 素 造 成 , 则 应 认 定 为 个 人 债 务 或 由 双 方 各 自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同 居 期 间 一 方 以 个 人 名 义 向 他 人 出 借 资 金 形 成 债 务 的 , 同 居 期 间 该 借 款 性 质 上 属 于 “ 个 人 债 务 ” 而 非 “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 。     对 此 , 我 认 为 , 在 法 律 适 用 上 应 以 “ 个 人 ” 为 主 。 一 方 借 他 人 现 金 用 于 个 人 消 费 或 者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债 务 , 属 于 个 人 之 间 的 共 同 债 务 。 当 双 方 不 存 在 其 他 共 同 生 活 关 系 前 提 下 , 因 借 款 、 投 资 、 生 产 经 营 所 产 生 的 共 同 债 务 , 属 于 “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 。 这 种 认 识 符 合 我 国 婚 姻 立 法 精 神 。 对 同 居 期 间 一 方 以 个 人 名 义 为 他 人 借 款 形 成 的 共 同 债 务 , 则 有 必 要 区 分 借 款 与 投 资 之 间 的 不 同 情 形 来 处 理 。     从 法 律 原 则 上 讲 , 共 同 债 务 应 该 由 个 人 偿 还 而 非 由 夫 妻 共 同 承 担 , 否 则 很 难 认 定 为 共 同 债 务 。 在 涉 及 同 居 期 间 财 产 分 割 时 , 夫 妻 间 财 产 并 不 直 接 发 生 所 有 权 转 移 问 题 , 而 是 可 以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约 定 。     但 如 果 当 事 人 事 后 约 定 不 明 确 又 不 能 解 决 利 益 冲 突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下 就 应 将 夫 妻 双 方 确 定 为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 这 样 做 一 方 面 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避 免 当 事 人 因 未 订 立 书 面 协 议 而 产 生 纠 纷 ; 另 一 方 面 也 能 体 现 双 方 对 利 益 冲 突 和 解 决 方 式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后 再 进 行 财 产 分 割 和 处 理 。 未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而 在 我 国 境 内 死 亡 人 员 , 婚 姻 状 况 如 何 ?     对 未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而 在 我 国 境 内 死 亡 人 员 , 其 直 系 亲 属 或 其 近 亲 属 可 以 向 登 记 机 关 提 出 异 议 , 登 记 机 关 应 在 收 到 异 议 后 予 以 处 理 。     对 于 不 同 意 结 婚 的 ,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作 出 准 予 结 婚 登 记 的 决 定 。 对 死 亡 的 , 经 向 其 国 内 亲 属 通 报 后 仍 未 表 示 异 议 的 , 登 记 机 关 不 予 登 记 。 婚 姻 关 系 一 经 成 立 后 , 婚 姻 关 系 不 因 双 方 当 事 人 死 亡 而 自 然 终 止 。     但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第 十 七 条 之 规 定 : “ 外 国 公 民 与 中 国 公 民 未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的 , 中 国 公 民 在 其 国 ( 地 区 ) 死 亡 的 ; 外 国 公 民 在 我 国 国 内 死 亡 的 , 中 国 公 民 可 以 在 其 国 ( 地 区 ) 申 请 结 婚 登 记 。 ”     1 、 外 国 公 民 与 中 国 公 民 未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的 , 中 国 公 民 在 其 国 ( 地 区 ) 死 亡 ;     外 国 公 民 在 我 国 国 内 死 亡 的 , 中 国 公 民 可 以 在 其 国 ( 地 区 ) 申 请 结 婚 登 记 。 涉 外 婚 姻 中 , 涉 及 到 我 国 国 籍 主 体 的 问 题 , 我 国 对 外 国 国 籍 当 事 人 , 可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条 例 》 , 由 国 籍 申 请 人 及 其 共 同 生 活 人 共 同 声 明 对 该 外 国 籍 当 事 人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义 务 。     外 籍 当 事 人 应 向 中 国 国 籍 机 关 提 交 声 明 。 声 明 声 明 须 有 中 文 、 英 文 或 法 文 的 文 本 。 声 明 声 明 内 容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之 规 定 。 当 事 人 还 应 提 供 与 其 国 籍 有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证 明 以 及 在 我 国 居 住 和 工 作 经 历 有 关 的 材 料 。     2 、 外 国 公 民 在 我 国 国 内 死 亡 的 , 中 国 公 民 可 以 到 国 内 亲 属 所 在 地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结 婚 登 记 。     在 我 国 内 地 死 亡 的 , 其 国 内 亲 属 应 当 持 其 户 籍 证 明 和 死 亡 证 明 , 向 户 口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立 案 。 如 果 死 亡 当 事 人 国 内 亲 属 不 能 提 供 死 亡 证 明 的 , 由 当 事 人 在 国 内 亲 属 的 户 籍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委 托 鉴 定 机 构 对 其 国 内 亲 属 身 份 进 行 鉴 定 。     如 果 我 国 内 地 和 国 外 不 同 当 事 人 申 请 立 案 , 则 只 能 由 其 国 内 亲 属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立 案 。 如 果 死 者 与 国 内 亲 属 系 亲 兄 弟 姐 妹 或 者 表 叔 表 舅 等 关 系 , 则 还 可 以 由 死 者 亲 属 申 请 立 案 。     如 果 死 者 与 中 国 内 地 亲 属 系 亲 戚 关 系 , 则 其 国 内 亲 属 也 可 以 到 户 口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立 案 , 但 是 要 按 照 中 国 内 地 与 外 国 不 同 当 事 人 申 请 立 案 时 登 记 机 关 提 供 的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比 如 死 者 是 不 是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 有 无 子 女 以 及 收 养 人 是 否 符 合 亲 权 或 者 收 养 条 件 等 ; 如 果 当 事 人 所 持 有 效 证 明 符 合 规 定 程 序 , 则 需 要 依 照 中 国 内 地 和 国 外 婚 姻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     3 、 因 继 承 或 受 遗 赠 等 法 律 关 系 而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死 亡 的 , 中 国 公 民 可 以 在 其 国 ( 地 区 ) 申 请 死 亡 登 记 。     因 继 承 或 受 遗 赠 等 法 律 关 系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死 亡 的 , 可 以 在 相 应 的 中 国 公 民 国 内 户 籍 所 在 地 向 所 在 国 ( 地 区 ) 提 出 死 亡 登 记 , 但 我 国 政 府 认 为 可 能 影 响 当 事 人 死 亡 状 态 而 不 予 以 承 认 的 除 外 。 因 受 到 侵 害 而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死 亡 的 , 可 以 在 所 在 地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损 害 赔 偿 。 当 事 人 被 认 定 为 侵 害 人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及 时 受 理 案 件 并 开 庭 审 理 。 涉 外 婚 姻 关 系 的 效 力 : 以 是 否 缔 结 婚 姻 为 判 断 标 准 。 刑 法 总 则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什 么 ?     刑 事 犯 罪 是 指 违 反 刑 法 规 定 , 具 有 社 会 危 害 性 的 行 为 。 一 般 是 指 严 重 危 害 社 会 秩 序 和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的 犯 罪 行 为 。 它 包 括 各 种 危 害 国 家 政 治 、 经 济 、 文 化 和 社 会 生 活 秩 序 的 犯 罪 。 今 天 我 们 就 来 为 您 讲 解 一 下 这 个 问 题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总 则 : 是 制 定 刑 事 法 律 规 范 草 案 的 法 律 依 据 。 其 主 要 内 容 是 :     ( 一 ) 总 则 规 定 了 适 用 法 律 的 范 围     ( 二 ) 适 用 法 律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 并 规 定 了 适 用 法 律 时 必 须 遵 循 的 原 则 。     ( 三 ) 总 则 涉 及 到 哪 些 内 容 ?     ( 四 ) 总 则 为 什 么 设 定 “ 为 了 ” 这 样 一 个 表 述 ?     ( 五 ) 从 “ 什 么 是 ” 到 “ 怎 样 ” ?     我 们 对 总 则 的 理 解 常 常 是 从 “ 什 么 是 ” 到 “ 怎 样 ” 。 如 果 从 “ 什 么 是 ” 到 “ 怎 样 ” , 那 么 对 于 每 一 个 具 体 的 刑 事 案 件 来 说 , “ 如 何 ” 都 有 不 同 的 理 解 , 这 无 疑 是 不 利 于 刑 事 司 法 实 践 发 展 的 。 只 有 在 “ 怎 样 ” 时 , 才 能 体 现 出 对 刑 法 总 则 本 身 的 价 值 追 求 和 实 现 结 果 所 作 出 的 理 性 选 择 。 只 有 对 刑 法 总 则 做 了 适 当 和 合 理 的 修 改 , 才 能 使 它 符 合 实 践 发 展 的 需 要 。     对 总 的 原 则 作 出 调 整 的 意 义 : 即 在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 保 护 公 民 权 利 与 人 身 权 利 、 保 护 国 家 利 益 等 方 面 应 该 体 现 出 其 一 致 性 特 性 ; 从 总 体 上 看 , 既 要 体 现 社 会 正 义 又 要 体 现 法 律 正 义 ; 既 要 注 意 社 会 秩 序 建 设 同 时 也 要 注 意 社 会 正 义 ; 既 要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又 要 保 护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 既 要 维 护 国 家 统 一 , 又 要 防 止 被 别 有 用 心 势 力 利 用 从 而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     总 则 具 有 总 括 性 和 指 导 性 等 特 点 : 总 则 既 包 括 传 统 总 则 法 律 体 系 , 又 包 括 现 代 法 律 体 系 ; 既 要 具 有 与 法 律 相 对 简 单 和 具 体 的 规 定 , 又 要 具 有 一 定 的 抽 象 和 深 意 ; 既 要 规 定 必 要 类 型 的 法 律 规 范 , 又 要 规 定 与 社 会 生 活 密 切 相 关 且 不 可 超 出 社 会 生 活 领 域 的 法 律 规 范 ; 既 要 注 意 总 则 与 刑 法 之 间 相 互 协 调 而 又 相 互 区 别 ; 既 要 考 虑 刑 法 与 其 他 法 律 之 间 存 在 差 异 性 又 要 兼 顾 刑 法 与 其 他 法 律 之 间 的 协 调 。     ( 1 ) 总 则 的 性 质 和 作 用 :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中 的 一 部 总 纲 。 它 所 规 定 的 犯 罪 的 概 念 和 范 围 是 我 国 刑 法 的 核 心 和 关 键 。     ( 2 ) 犯 罪 人 及 其 刑 罚 : 凡 有 犯 罪 行 为 的 人 都 必 须 受 到 刑 法 的 惩 罚 。     ( 3 )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必 须 服 从 于 对 犯 罪 行 为 及 其 后 果 承 担 责 任 、 并 且 不 得 逃 避 刑 事 责 任 的 要 求 。     ( 4 )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构 成 要 件 : 只 有 当 行 为 人 有 相 应 的 能 力 时 才 能 构 成 犯 罪 ( 如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 ; 只 有 当 行 为 人 有 相 应 的 能 力 但 无 相 应 行 为 时 才 能 构 成 犯 罪 ( 如 故 意 杀 人 ) 。     ( 5 ) 基 本 原 则 : 中 国 刑 法 上 的 基 本 原 则 主 要 包 括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和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两 个 方 面 。     ( 6 ) 分 则 规 定 了 我 国 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刑 法 与 其 他 法 律 的 关 系 以 及 刑 事 法 律 体 系 等 内 容 。     如 果 您 在 此 方 面 有 一 些 相 关 的 问 题 , 可 以 向 我 们 专 业 的 律 师 人 士 进 行 咨 询 。 现 在 大 家 了 解 到 关 于 暴 力 犯 罪 的 相 关 内 容 了 吗 ? 当 您 遇 见 这 样 的 事 发 生 纠 纷 , 您 更 需 要 一 个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的 律 师 为 您 提 供 法 律 知 识 帮 助 。 我 们 可 以 为 您 提 供 最 优 秀 的 律 师 解 决 您 的 所 有 疑 问 。 网 贷 逾 期 如 何 通 过 协 商 妥 善 解 决 ?     如 果 在 逾 期 后 没 有 想 办 法 尽 快 偿 还 贷 款 的 话 , 那 么 , 首 先 一 定 要 意 识 到 可 能 是 自 己 还 款 的 问 题 , 并 及 时 和 平 台 进 行 沟 通 。 协 商 成 功 后 , 就 不 用 担 心 会 出 现 一 系 列 的 麻 烦 了 , 因 为 你 已 经 和 平 台 进 行 了 有 效 的 沟 通 了 , 所 以 不 会 有 任 何 的 影 响 的 了 。 当 然 了 一 定 要 记 住 , 协 商 不 能 解 决 问 题 , 一 定 要 以 法 律 的 手 段 去 处 理 这 些 问 题 。 那 么 对 于 相 关 情 况 你 了 解 多 少 呢 ? 接 下 来 和 我 们 一 起 看 看 吧 。     1 、 向 银 行 提 出 协 商 , 要 求 继 续 还 贷 。     如 果 你 想 要 和 银 行 协 商 , 那 么 就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首 先 你 的 个 人 征 信 记 录 还 在 银 行 , 你 没 有 逾 期 记 录 ; 其 次 你 逾 期 本 金 和 利 息 都 已 经 还 了 ; 第 三 你 有 一 定 的 还 款 能 力 可 以 继 续 还 款 。 这 三 个 条 件 缺 一 不 可 。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一 定 要 及 时 还 清 欠 款 。 因 为 一 旦 你 发 生 逾 期 后 , 就 很 难 再 向 银 行 申 请 减 免 利 率 或 分 期 还 款 了 ; 而 银 行 往 往 都 是 根 据 借 款 合 同 以 及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审 批 的 , 只 要 符 合 条 件 都 会 同 意 你 继 续 还 贷 。     2 、 协 商 不 成 时 , 可 以 起 诉 对 方 。     如 果 协 商 不 成 , 可 以 通 过 法 律 诉 讼 , 对 方 需 要 按 照 约 定 分 期 还 款 , 然 后 对 方 需 要 承 担 一 定 的 利 息 和 违 约 金 。 如 果 是 因 为 对 方 暴 力 催 收 而 导 致 你 无 法 偿 还 而 产 生 了 债 务 的 话 , 你 也 可 以 向 法 院 起 诉 。 法 院 会 根 据 案 件 结 果 进 行 判 决 。 如 果 协 商 不 成 的 话 , 还 可 以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3 、 协 商 成 功 后 , 可 以 先 与 平 台 协 商 还 款 事 宜 。     其 实 这 一 步 也 是 非 常 关 键 的 , 就 是 要 确 保 能 顺 利 地 与 平 台 进 行 协 商 。 一 般 的 平 台 都 会 选 择 和 借 款 期 超 过 3 年 以 上 , 且 不 会 分 期 偿 还 以 及 与 借 款 人 协 商 还 款 能 力 和 还 款 意 愿 的 贷 款 平 台 。 但 是 , 这 些 平 台 一 定 是 合 法 合 规 的 。 所 以 千 万 不 要 想 着 通 过 不 正 当 的 方 式 去 获 取 贷 款 资 源 来 进 行 周 转 。 因 此 在 还 款 过 程 中 必 须 要 合 法 合 规 地 处 理 好 还 款 事 宜 。     4 、 如 果 协 商 不 成 , 也 可 以 选 择 通 过 法 律 手 段 解 决 问 题 。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解 决 的 话 , 可 以 通 过 法 院 起 诉 , 而 不 是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这 对 我 们 来 说 是 非 常 不 利 的 。 因 为 当 我 们 发 现 自 己 已 经 逾 期 之 后 , 就 会 有 恶 意 扣 款 , 骗 贷 , 虚 假 诉 讼 等 各 种 恶 意 行 为 。 这 些 行 为 不 仅 会 严 重 地 损 害 我 们 自 身 的 权 益 , 而 且 还 会 对 我 们 有 一 种 无 形 的 压 力 。 所 以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我 们 就 要 考 虑 到 通 过 法 律 手 段 解 决 。     今 天 为 您 讲 解 的 内 容 就 到 这 里 , 无 论 如 何 , 法 律 方 式 是 解 决 问 题 的 一 大 途 径 , 当 我 们 在 生 活 中 遇 到 问 题 时 , 我 们 应 该 通 过 学 习 法 律 来 避 免 自 己 受 到 不 法 侵 害 。 如 果 您 还 有 更 深 的 疑 问 , 欢 迎 来 咨 询 我 们 的 律 师 , 我 们 有 专 业 的 律 师 来 为 您 提 供 服 务 。 被 拖 欠 工 资 时 劳 动 者 应 当 注 意 的 哪 些 时 间 界 限 ?     劳 动 者 对 用 人 单 位 未 及 时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请 求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应 当 自 收 到 仲 裁 申 请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作 出 裁 决 。 法 律 规 定 的 仲 裁 期 限 , 从 当 事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其 权 利 被 侵 害 之 日 起 计 算 。 那 么 对 于 相 关 情 况 你 了 解 多 少 呢 ? 接 下 来 和 我 们 一 起 看 看 吧 。     逾 期 不 申 请 仲 裁 又 不 履 行 仲 裁 裁 决 责 任 、 权 利 被 侵 害 而 申 请 仲 裁 又 无 门 时 ,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一 年 内 申 请 不 到 仲 裁 也 不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根 据 《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 第 2 7 条 的 规 定 , 由 于 劳 动 者 自 身 原 因 申 请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的 。 一 般 在 一 年 之 内 。     这 一 期 间 双 方 发 生 的 纠 纷 , 如 果 有 证 据 证 明 是 因 用 人 单 位 拖 欠 工 作 费 用 或 者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 致 使 民 事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可 以 向 本 组 织 或 者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请 求 给 予 补 偿 ; 尚 不 能 定 残 或 死 亡 的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对 因 本 法 第 九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情 形 而 导 致 终 结 仲 裁 程 序 的 , 申 请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仲 裁 文 书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申 请 作 出 仲 裁 ; 案 情 复 杂 的 , 经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决 可 能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 仲 裁 委 可 以 延 长 仲 裁 期 限 ; 经 仲 裁 会 仍 未 作 出 裁 决 的 ,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原 仲 裁 裁 决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执 行 裁 决 的 裁 定 。     仲 裁 期 限 自 裁 定 执 行 之 日 起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对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一 百 八 十 九 条 仲 裁 期 限 为 六 个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 不 含 一 年 ) 、 一 年 以 下 ( 不 含 一 年 ) 。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二 百 三 十 二 条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者 不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者 其 他 不 合 法 行 为 致 使 合 同 无 效 的 , 对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其 权 利 被 侵 害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或 者 申 请 仲 裁 。     以 上 便 是 我 们 多 年 办 案 经 验 的 一 些 总 结 , 抛 砖 引 玉 , 另 有 诸 多 缺 乏 , 等 待 大 家 配 合 探 究 与 交 换 。 但 值 得 再 三 总 结 的 是 , 无 论 哪 种 案 件 , 律 师 就 是 要 抓 住 一 切 细 节 , 为 当 事 人 依 法 争 取 最 大 的 权 益 , 因 为 细 节 决 定 结 果 , 细 节 决 定 生 死 。 各 合 伙 人 之 间 对 有 关 合 伙 财 产 处 理 意 见 一 致 怎 么 办 ?     合 伙 , 是 指 两 个 以 上 合 伙 人 在 不 改 变 原 来 各 自 拥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 对 共 同 财 产 的 处 分 , 形 成 一 个 共 同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合 伙 制 度 有 两 种 : 一 种 是 有 限 合 伙 制 ; 一 种 是 共 同 经 营 制 。 很 多 人 对 此 还 不 太 了 解 , 下 面 我 们 听 听 专 业 的 律 师 怎 么 说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条 规 定 : 合 伙 是 两 个 以 上 合 伙 人 为 共 同 经 营 和 共 同 利 益 而 结 成 的 利 益 共 同 体 。 合 伙 关 系 不 以 合 伙 财 产 为 限 。 合 伙 人 在 合 伙 关 系 中 为 履 行 共 同 任 务 和 宗 旨 而 共 同 支 付 劳 动 所 得 和 所 负 债 务 的 行 为 是 合 伙 关 系 。 合 伙 协 议 由 全 体 合 伙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并 且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的 有 效 协 议 。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伙 义 务 的 , 另 一 方 可 以 请 求 其 履 行 义 务 或 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合 伙 关 系 成 立 后 , 因 合 伙 人 原 因 或 者 双 方 当 事 人 约 定 由 一 方 继 续 履 行 合 伙 义 务 或 者 一 方 未 继 续 履 行 合 伙 义 务 而 致 合 伙 财 产 受 损 的 ,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 但 是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伤 害 责 任 的 ,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     依 据 各 合 伙 人 申 请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以 及 人 民 法 院 认 定 事 实 的 证 据 可 以 推 定 各 合 伙 人 之 间 对 有 关 合 伙 财 产 处 理 意 见 一 致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 第 十 七 条 合 伙 企 业 法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 “ 合 伙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进 行 。 其 中 , 不 存 在 合 伙 利 益 冲 突 , 但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第 五 十 二 条 以 及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 三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其 他 正 当 理 由 不 能 履 行 合 伙 合 同 的 , 可 以 解 除 。     合 伙 人 未 履 行 或 者 未 全 面 履 行 应 尽 的 义 务 ,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作 目 的 的 , 应 当 向 被 合 伙 权 人 支 付 未 履 行 债 务 利 息 或 者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违 约 金 。 ” 同 时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 第 三 款 为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导 致 合 伙 人 不 能 实 现 合 作 目 的 :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 。 因 此 , 应 当 根 据 “ 不 可 抗 力 ” 原 则 。     合 伙 人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或 违 背 公 序 良 俗 在 个 人 利 益 冲 突 时 作 出 损 害 第 三 人 利 益 的 行 为 。 不 得 滥 用 职 权 ; 不 得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不 得 违 背 公 序 良 俗 和 社 会 公 德 的 行 为 与 合 伙 目 的 无 关 而 应 视 为 合 伙 协 议 有 效 并 依 法 应 予 保 护 ; 任 何 个 人 和 组 织 不 得 利 用 合 伙 协 议 损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或 者 违 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等 违 背 公 序 良 俗 的 行 为 从 事 民 事 活 动 。     综 上 所 述 , 今 天 我 们 为 您 所 讲 解 的 上 述 内 容 较 为 细 致 , 平 时 我 们 遇 到 与 法 律 相 关 的 问 题 千 万 不 要 着 急 , 可 以 学 习 相 关 的 法 律 知 识 , 也 可 以 通 过 咨 询 我 们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专 业 律 师 来 解 决 ,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无 论 您 是 原 告 还 是 被 告 , 我 们 都 会 努 力 来 维 护 您 的 合 法 权 益 。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而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 更 多 > > 问 题 描 述 : 您 的 称 呼 : 联 系 方 式 : 验 证 码 : 提 交 问 题 , 等 待 回 电 律 师 团 队 扬 正 气 人 人 以 诚 , 维 权 益 事 事 以 专 雷 律 师 ( 主 任 律 师 ) 专 业 领 域 : 婚 姻 家 庭 、 公 司 经 营 工 作 经 历 : 雷 律 师 , 从 事 法 律 工 作 1 0 多 年 。 于 2 0 1 3 年 组 建 了 自 己 的 团 队 , 经 过 1 0 年 打 磨 , 团 队 已 经 完 成 从 专 注 公 司 法 和 婚 姻 家 庭 法 律 事 务 到 综 合 性 法 律 事 务 的 转 变 。 立 即 咨 询 程 律 师 ( 合 伙 人 律 师 ) 专 业 领 域 : 刑 事 辩 护 、 遗 产 继 承 工 作 经 历 : 程 律 师 办 理 各 类 离 婚 、 继 承 案 件 近 百 起 , 大 多 数 案 件 , 因 本 律 师 的 参 与 , 最 终 以 调 解 结 案 。 代 理 的 刑 事 案 件 中 , 帮 助 涉 嫌 信 用 卡 诈 骗 的 胡 某 做 到 缓 刑 ; 涉 嫌 诈 骗 罪 的 赵 某 做 到 无 罪 释 放 ; 涉 嫌 寻 衅 滋 事 罪 的 李 某 做 到 行 政 处 罚 。 立 即 咨 询 秦 律 师 ( 合 伙 人 律 师 ) 专 业 领 域 : 建 筑 工 程 、 合 同 纠 纷 工 作 经 历 : 秦 律 师 拥 有 丰 富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工 作 经 验 , 熟 悉 各 类 公 文 、 法 律 文 本 的 书 写 ; 公 司 经 营 中 的 法 律 事 务 起 草 、 审 核 公 司 相 关 合 同 方 面 的 法 律 文 件 、 拟 定 公 司 法 律 规 章 制 度 和 法 制 建 设 方 案 、 参 与 处 理 公 司 内 外 经 济 纠 纷 和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谈 判 等 。 立 即 咨 询 李 律 师 ( 合 伙 人 律 师 ) 专 业 领 域 : 房 产 纠 纷 、 征 地 拆 迁 工 作 经 历 : 李 律 师 , 政 法 大 学 硕 士 毕 业 , 房 产 事 务 部 总 负 责 人 、 首 席 律 师 , 专 注 于 房 产 领 域 的 研 究 和 实 践 , 办 理 上 千 起 房 产 买 卖 、 房 产 合 同 、 离 婚 房 产 、 房 产 继 承 、 房 屋 拆 迁 、 征 地 补 偿 等 纠 纷 案 件 。 立 即 咨 询 赵 律 师 ( 合 伙 人 律 师 ) 专 业 领 域 : 刑 事 辩 护 、 医 疗 事 故 工 作 经 历 : 赵 律 师 诚 信 执 业 二 十 余 年 , 代 理 过 近 千 起 案 件 , 具 有 丰 富 的 司 法 实 践 经 验 和 踏 实 的 办 案 风 格 , 是 刑 事 辩 护 领 域 的 一 面 旗 帜 , 特 别 是 涉 及 到 经 济 犯 罪 的 辩 护 和 代 理 。 另 外 兼 修 医 学 , 擅 长 医 疗 事 故 的 诉 讼 。 立 即 咨 询 许 律 师 ( 合 伙 人 律 师 ) 专 业 领 域 : 知 识 产 权 、 债 权 债 务 工 作 经 历 : 黄 超 冰 律 师 先 后 为 多 家 上 市 公 司 提 供 过 法 律 服 务 , 例 如 : 上 海 电 气 、 中 联 重 科 、 自 然 美 、 上 海 三 银 、 上 海 金 泰 。 专 注 于 知 识 产 权 、 应 收 帐 款 、 债 权 债 务 等 领 域 。 立 即 咨 询 杨 律 师 ( 合 伙 人 律 师 ) 专 业 领 域 : 劳 动 工 伤 、 合 同 纠 纷 工 作 经 历 : 杨 律 师 专 业 从 事 民 商 事 法 律 服 务 , 十 余 家 法 律 专 业 媒 体 特 邀 专 家 律 师 , 同 时 又 担 任 几 百 家 企 业 的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 专 注 合 同 法 、 劳 动 工 伤 领 域 , 经 手 案 件 数 千 起 。 立 即 咨 询 张 律 师 ( 合 伙 人 律 师 ) 专 业 领 域 : 交 通 事 故 、 行 政 诉 讼 工 作 经 历 : 张 律 师 从 上 世 纪 9 0 年 代 开 始 从 事 法 律 工 作 , 专 注 行 政 诉 讼 法 律 服 务 ( 行 政 复 议 、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拘 留 、 国 家 赔 偿 ) 和 交 通 事 故 法 律 服 务 ( 交 通 肇 事 、 保 险 理 赔 、 酒 驾 醉 驾 ) 立 即 咨 询 法 律 案 例 扬 我 国 法 , 张 我 民 权 经 典 案 例 最 新 案 例 劳 务 合 同 在 哪 些 情 况 下 可 以 单 方 面 解 除 ? 上 海 劳 资 纠 纷 律 师 为 您 解 答 劳 务 合 同 作 为 劳 动 关 系 中 的 重 要 法 律 工 具 , 规 范 了 劳 务 人 与 雇 主 之 间 的 权 益 和 义 务 。 然 而 ,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 劳 务 合 同 可 能 会 面 临 解 除 的 情 况 。 因 此 , 了 解 劳 务 合 同 在 何 种 情 况 下 可 以 单 方 面 解 除 , 以 及 相 关 的 法 律 依 据 , 对 于 雇 主 和 劳 务 人 来 说 都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本 文 上 海 劳 动 纠 纷 律 师 旨 在 探 讨 劳 务 合 同 单 方 面 解 除 的 情 况 , 并 以 上 海 地 区 为 例 , 详 细 阐 述 相 关 法 律 案 例 和 法 律 依 据 。   首 先 , 我 们 将 概 述 劳 务 合 同 的 基 本 概 念 和 要 素 , 明 确 查 看 更 多 . . . . 快 来 看 看 ! 上 海 遗 赠 纠 纷 律 师 讲 解 工 龄 购 买 的 房 屋 如 何 继 承 上 述 事 实 有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公 证 书 、 火 化 证 、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证 明 函 、 ( 2 0 1 2 ) 台 民 初 字 第 3 3 0 7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 ( 2 0 1 6 ) 京 0 1 1 2 民 初 字 第 5 8 4 4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 2 0 1 6 ) 京 0 3 民 初 字 第 7 6 8 3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照 片 、 录 音 光 盘 及 书 面 说 明 、 当 事 人 当 庭 陈 述 等 证 据 佐 证 。 上 海 遗 赠 纠 纷 律 师 就 来 告 诉 您 相 关 的 情 况 。   本 院 学 生 认 为 , 根 据 目 前 我 国 经 济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 继 承 自 被 继 承 人 没 有 死 亡 时 开 始 。 继 承 中 国 开 始 后 , 按 照 国 查 看 更 多 . . . . 上 海 遗 嘱 继 承 律 师 讲 解 农 村 拆 迁 房 屋 的 继 承 问 题 2 0 0 4 年 2 月 2 7 日 , 张 某 1 、 刘 某 ( 甲 方 ) 与 张 某 3 ( 乙 方 ) 签 订 了 合 作 协 议 书 , 协 议 没 有 写 明 : 甲 方 公 司 同 意 将 旧 宫 丰 泰 街 2 0 号 ( 房 产 作 为 户 主 : 张 某 1 ) 院 的 正 房 东 边 一 间 归 乙 方 进 行 所 有 。 甲 方 人 员 负 责 把 此 房 屋 的 地 方 改 造 成 农 村 独 居 小 院 。 上 海 遗 嘱 继 承 律 师 来 说 一 下 相 关 的 问 题 该 如 何 应 对 。   甲 方 企 业 有 权 将 东 厢 房 西 移 , 但 东 厢 房 南 墙 和 东 墙 不 准 拆 除 。 如 遇 其 他 国 家 或 房 地 产 市 场 开 发 商 具 有 占 地 资 源 开 发 , 此 房 屋 的 产 权 经 济 补 偿 查 看 更 多 . . . . 上 海 房 地 产 交 易 律 师 为 您 解 答 房 产 卖 给 子 女 是 否 需 要 交 相 关 费 用 房 产 卖 给 子 女 是 指 房 产 所 有 人 将 其 名 下 的 房 产 转 让 给 自 己 的 子 女 。 在 上 海 地 区 , 这 种 房 产 转 让 行 为 涉 及 到 是 否 需 要 交 相 关 费 用 的 问 题 , 例 如 契 税 、 过 户 费 、 中 介 费 等 。 在 这 个 背 景 下 , 我 们 需 要 仔 细 研 究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以 了 解 在 上 海 地 区 房 产 卖 给 子 女 时 是 否 需 要 交 相 关 费 用 。 房 产 卖 给 子 女 是 一 种 常 见 的 房 产 转 让 行 为 , 但 在 上 海 地 区 , 是 否 需 要 交 相 关 费 用 引 起 了 广 泛 的 关 注 和 争 议 。 本 文 上 海 房 产 律 师 事 务 所 将 围 绕 这 一 问 题 展 开 法 律 探 讨 , 分 析 相 关 法 查 看 更 多 . . . . 案 件 时 间 要 求 与 截 止 日 期 : 上 海 法 律 咨 询 网 的 指 引 作 为 上 海 法 律 咨 询 网 律 师 , 我 深 知 在 处 理 案 件 过 程 中 时 间 的 重 要 性 。 在 本 文 中 , 我 将 详 细 探 讨 案 件 时 间 要 求 以 及 可 能 存 在 的 截 止 日 期 或 时 间 限 制 , 并 通 过 一 些 国 内 的 实 时 案 例 进 行 解 析 , 以 帮 助 读 者 更 好 地 理 解 案 件 时 间 管 理 的 重 要 性 。   时 间 要 求 的 重 要 性   案 件 时 间 要 求 是 指 在 处 理 案 件 过 程 中 所 需 的 时 间 , 包 括 诉 讼 时 限 、 证 据 收 集 期 限 等 。 合 理 管 理 时 间 要 求 可 以 确 保 案 件 顺 利 进 行 , 并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客 户 的 利 益 。   实 时 案 例 分 析 查 看 更 多 . . . . 解 决 纠 纷 : 上 海 法 律 咨 询 网 指 引 下 的 和 解 与 法 院 判 决 作 为 上 海 法 律 咨 询 网 律 师 , 我 经 常 面 对 的 一 个 问 题 是 : 对 于 解 决 纠 纷 , 客 户 的 期 望 是 什 么 ? 他 们 是 否 希 望 达 成 和 解 或 寻 求 法 院 的 判 决 ? 在 本 文 中 , 我 将 深 入 探 讨 这 一 问 题 , 并 通 过 一 些 国 内 的 实 时 案 例 进 行 解 析 , 以 帮 助 读 者 更 好 地 理 解 不 同 解 决 纠 纷 方 式 的 利 弊 。   期 望 的 不 同 选 择   在 解 决 纠 纷 时 , 人 们 的 期 望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有 些 人 希 望 通 过 和 解 的 方 式 , 通 过 双 方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 达 成 妥 善 的 解 决 方 案 ; 而 另 一 些 人 可 能 更 倾 向 于 寻 求 法 院 的 判 决 查 看 更 多 . . . . 解 决 纠 纷 : 上 海 法 律 咨 询 网 指 导 下 的 非 诉 讼 途 径 作 为 上 海 法 律 咨 询 网 律 师 , 我 经 常 面 对 的 一 个 问 题 是 : 当 客 户 面 临 纠 纷 时 , 他 们 是 否 曾 尝 试 通 过 非 诉 讼 途 径 解 决 问 题 ? 非 诉 讼 途 径 包 括 调 解 、 协 商 等 方 式 , 它 们 通 常 可 以 更 快 速 、 更 经 济 地 解 决 争 议 , 避 免 了 漫 长 的 诉 讼 过 程 。 在 本 文 中 , 我 将 深 入 探 讨 非 诉 讼 途 径 的 重 要 性 , 并 通 过 一 些 国 内 的 实 时 案 例 进 行 解 析 , 以 帮 助 读 者 更 好 地 理 解 这 一 问 题 。   非 诉 讼 途 径 的 重 要 性   在 面 对 纠 纷 时 , 许 多 人 往 往 首 先 想 到 的 是 诉 讼 途 径 , 即 通 过 法 院 诉 讼 来 解 查 看 更 多 . . . . 上 海 法 律 咨 询 网 解 析 : 如 何 证 明 劳 动 纠 纷 与 法 律 、 劳 动 合 同 或 公 司 政 策 违 反 相 关 的 情 况 分 析 与 法 律 建 议 作 为 上 海 法 律 咨 询 网 律 师 , 我 将 就 如 何 证 明 劳 动 纠 纷 与 法 律 、 劳 动 合 同 或 公 司 政 策 违 反 相 关 的 问 题 进 行 详 细 分 析 。 在 劳 动 关 系 中 , 雇 主 和 雇 员 都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 劳 动 合 同 以 及 公 司 政 策 , 任 何 违 反 都 可 能 导 致 劳 动 纠 纷 的 发 生 。 本 文 将 从 法 律 角 度 探 讨 如 何 证 明 劳 动 纠 纷 与 相 关 法 律 、 合 同 或 政 策 违 反 有 关 , 介 绍 相 关 的 证 据 和 法 律 建 议 , 并 穿 插 国 内 实 时 案 例 , 帮 助 读 者 更 好 地 理 解 这 一 问 题 。   1 . 法 律 、 劳 动 合 同 及 公 司 政 策 的 规 定   1 . 1 法 查 看 更 多 . . . . 查 看 更 多 > > 委 托 流 程 标 准 化 办 案 流 程 , 快 速 高 效 0 1 电 话 咨 询 0 2 见 面 咨 询 0 3 案 件 受 理 0 4 支 付 费 用 0 5 制 定 方 案 0 6 收 集 证 据 0 7 提 出 诉 讼 0 8 开 庭 审 理 0 9 案 件 终 结 法 律 资 讯 法 律 新 观 点 , 律 师 新 动 态 法 律 知 识 法 律 头 条 法 律 文 书 流 程 手 续 全 程 配 合 与 支 持 : 上 海 律 师 助 您 成 功 打 赢 官 司 0 3 1 5 作 为 上 海 律 师 , 我 深 知 在 处 理 案 件 过 程 中 , 客 户 的 配 合 和 支 持 是 取 得 成 功 的 关 键 因 素 之 一 。 在 本 文 中 , 我 将 详 细 探 讨 客 户 是 否 愿 意 全 程 配 合 并 提 供 必 要 支 持 和 信 息 的 重 要 性 , 并 通 过 一 些 国 内 的 实 时 案 例 进 行 解 析 , 以 帮 助 读 者 更 好 地 理 解 如 何 与 律 师 合 作 才 能 取 得 最 佳 效 果 。   客 户 配 合 与 支 持 的 重 要 性   在 整 个 诉 讼 过 程 中 , 客 户 的 配 合 和 支 持 是 至 关 重 要 的 。 他 们 的 合 作 与 支 持 可 以 帮 助 律 师 更 好 地 代 理 案 件 , 确 保 案 件 顺 利 进 行 , 并 最 终 取 得 成 功 法 律 费 用 和 责 任 准 备 : 上 海 律 师 指 南 0 3 1 5 作 为 上 海 律 师 , 我 深 知 在 处 理 法 律 事 务 时 , 承 担 可 能 产 生 的 法 律 费 用 和 其 他 费 用 是 一 项 重 要 的 考 虑 因 素 。 在 本 文 中 , 我 将 详 细 探 讨 这 一 问 题 , 并 通 过 一 些 国 内 的 实 时 案 例 进 行 解 析 , 以 帮 助 读 者 更 好 地 了 解 相 关 费 用 , 并 做 出 准 备 。   准 备 承 担 法 律 费 用 的 重 要 性   在 涉 及 法 律 事 务 时 , 承 担 可 能 产 生 的 法 律 费 用 和 其 他 费 用 至 关 重 要 。 这 些 费 用 可 能 包 括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 调 查 费 用 等 , 需 要 提 前 做 好 准 备 , 以 应 对 可 能 的 支 出 。   法 律 费 用 的 了 解 影 响 案 件 结 果 的 关 键 因 素 : 上 海 律 师 的 解 析 0 3 1 3 作 为 上 海 律 师 , 我 深 知 在 处 理 案 件 过 程 中 存 在 许 多 可 能 影 响 结 果 的 关 键 因 素 。 这 些 因 素 可 能 包 括 证 据 的 缺 失 或 不 完 整 、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等 。 在 本 文 中 , 我 将 探 讨 这 些 关 键 因 素 , 并 通 过 一 些 国 内 的 实 时 案 例 进 行 解 析 , 以 帮 助 读 者 更 好 地 理 解 这 一 问 题 。   关 键 因 素 一 : 证 据 的 缺 失 或 不 完 整   证 据 的 缺 失 或 不 完 整 是 影 响 案 件 结 果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 缺 乏 足 够 的 证 据 可 能 导 致 无 法 证 明 自 己 的 主 张 , 从 而 影 响 案 件 的 胜 败 。   实 时 案 例 分 析 : 上 海 律 师 教 你 保 护 自 身 权 益 , 了 解 对 方 是 否 已 采 取 法 律 行 动 0 3 1 3 作 为 上 海 律 师 , 在 处 理 纠 纷 时 , 客 户 常 常 会 询 问 : “ 对 方 是 否 已 经 采 取 了 任 何 法 律 行 动 ? 例 如 , 是 否 向 法 院 提 起 了 诉 讼 或 申 请 了 仲 裁 ? ” 这 个 问 题 的 答 案 对 于 制 定 有 效 的 应 对 策 略 至 关 重 要 。 在 本 文 中 , 我 将 详 细 讨 论 对 方 采 取 法 律 行 动 的 意 义 以 及 应 对 方 法 , 并 结 合 国 内 的 实 时 案 例 , 帮 助 读 者 更 好 地 理 解 。   1 . 对 方 采 取 法 律 行 动 的 意 义   当 对 方 采 取 了 法 律 行 动 , 比 如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或 申 请 仲 裁 时 , 意 味 着 纠 纷 已 经 进 入 了 正 式 的 法 律 程 序 。 上 海 动 迁 律 师 解 析 拆 迁 补 偿 : 过 渡 安 置 费 的 意 义 与 计 算 方 法 0 3 1 1 在 城 市 更 新 和 拆 迁 过 程 中 , 过 渡 安 置 费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概 念 , 它 涉 及 到 被 拆 迁 人 的 生 活 稳 定 和 社 会 安 全 。 作 为 上 海 动 迁 律 师 , 我 将 就 拆 迁 补 偿 中 的 过 渡 安 置 费 是 什 么 、 如 何 计 算 和 使 用 等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和 探 讨 。   首 先 , 我 们 需 要 明 确 , 过 渡 安 置 费 是 指 在 拆 迁 过 程 中 , 为 了 帮 助 被 拆 迁 人 顺 利 过 渡 到 新 的 生 活 环 境 而 提 供 的 一 项 经 济 资 助 。 它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保 障 被 拆 迁 人 在 拆 迁 后 的 生 活 稳 定 和 社 会 安 全 , 避 免 因 拆 迁 而 造 成 的 财 务 困 难 和 生 活 不 稳 定 。 上 海 动 迁 律 师 解 读 拆 迁 补 偿 : 原 居 民 选 择 新 居 住 地 的 权 利 与 相 关 支 持 0 3 1 1 在 上 海 这 座 充 满 活 力 的 城 市 , 城 市 更 新 和 拆 迁 工 作 日 益 频 繁 , 而 原 居 民 在 拆 迁 后 选 择 新 的 居 住 地 成 为 了 一 个 备 受 关 注 的 问 题 。 作 为 上 海 动 迁 律 师 , 我 将 就 原 居 民 是 否 可 以 选 择 新 的 居 住 地 以 及 是 否 提 供 相 关 帮 助 等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和 探 讨 。   首 先 , 原 居 民 在 拆 迁 补 偿 后 是 否 可 以 选 择 新 的 居 住 地 , 这 涉 及 到 他 们 的 基 本 权 利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原 居 民 在 拆 迁 后 是 有 权 选 择 自 己 的 新 居 住 地 的 。 他 们 可 以 根 据 自 己 的 需 求 和 意 愿 ,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自 由 选 择 新 的 上 海 动 迁 律 师 解 析 拆 迁 补 偿 : 维 护 被 拆 迁 人 生 活 、 工 作 和 社 会 关 系 权 益 0 3 1 1 在 上 海 这 座 快 速 发 展 的 城 市 , 拆 迁 成 为 了 一 种 常 见 的 现 象 。 然 而 , 随 之 而 来 的 拆 迁 补 偿 问 题 却 常 常 引 发 争 议 。 作 为 上 海 动 迁 律 师 , 我 将 就 拆 迁 补 偿 是 否 考 虑 了 被 拆 迁 人 的 生 活 、 工 作 和 社 会 关 系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和 探 讨 。   首 先 , 我 们 需 要 明 确 , 拆 迁 补 偿 应 当 是 一 项 综 合 考 量 的 制 度 。 它 不 仅 仅 是 简 单 地 对 房 屋 的 价 值 进 行 评 估 , 更 应 该 考 虑 到 被 拆 迁 人 的 实 际 情 况 , 包 括 其 生 活 习 惯 、 工 作 情 况 以 及 社 会 关 系 等 方 面 。 只 有 这 样 , 才 能 确 保 被 拆 迁 人 在 整 个 上 海 动 迁 律 师 解 析 : 拆 迁 补 偿 款 支 付 周 期 与 拖 延 风 险 分 析 0 3 1 1 拆 迁 补 偿 款 的 支 付 周 期 是 被 拆 迁 者 普 遍 关 注 的 问 题 之 一 , 而 拖 延 支 付 则 可 能 给 被 拆 迁 者 带 来 诸 多 困 扰 。 本 文 将 从 上 海 动 迁 律 师 的 角 度 出 发 , 探 讨 拆 迁 补 偿 款 支 付 周 期 的 具 体 情 况 以 及 可 能 存 在 的 拖 延 风 险 , 为 读 者 提 供 详 细 解 析 和 法 律 建 议 。   拆 迁 补 偿 款 支 付 周 期 分 析 一 般 来 说 , 拆 迁 补 偿 款 的 支 付 周 期 受 到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几 点 :   政 府 资 金 安 排 : 拆 迁 补 偿 款 的 支 付 通 常 需 要 由 政 府 提 供 资 金 支 持 , 支 付 周 期 可 能 受 到 政 府 非 诉 讼 解 决 纠 纷 的 良 方 : 上 海 律 师 咨 询 网 的 专 业 建 议 0 3 1 5 在 面 对 纠 纷 时 , 诉 讼 并 不 是 唯 一 的 解 决 途 径 。 作 为 上 海 律 师 咨 询 网 律 师 , 我 深 知 通 过 非 诉 讼 途 径 解 决 纠 纷 的 重 要 性 。 在 本 文 中 , 我 将 详 细 探 讨 曾 尝 试 通 过 非 诉 讼 途 径 解 决 纠 纷 的 情 况 , 并 穿 插 一 些 国 内 实 时 案 例 , 以 帮 助 读 者 更 好 地 理 解 这 一 问 题 。   非 诉 讼 解 决 纠 纷 的 重 要 性   1 . 节 省 时 间 和 成 本   相 比 诉 讼 , 非 诉 讼 途 径 通 常 更 加 简 便 快 捷 , 可 以 节 省 大 量 的 时 间 和 成 本 。   2 . 维 护 关 系 和 谐   通 过 调 解 或 协 商 解 决 纠 纷 可 以 保 法 律 与 财 务 资 源 对 诉 讼 的 影 响 : 上 海 律 师 咨 询 网 的 解 读 0 3 1 5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 对 方 是 否 拥 有 特 定 的 法 律 或 财 务 资 源 , 可 能 对 案 件 的 进 行 和 结 果 产 生 重 要 影 响 。 作 为 上 海 律 师 咨 询 网 律 师 , 我 深 知 这 一 点 的 重 要 性 。 在 本 文 中 , 我 将 详 细 探 讨 这 一 问 题 , 并 通 过 一 些 国 内 的 实 时 案 例 进 行 解 析 , 以 帮 助 读 者 更 好 地 理 解 法 律 与 财 务 资 源 对 诉 讼 的 影 响 。   法 律 资 源 的 影 响   对 方 是 否 拥 有 特 定 的 法 律 资 源 , 可 能 直 接 影 响 诉 讼 过 程 和 结 果 。 这 些 法 律 资 源 可 能 包 括 :   律 师 团 队 : 对 方 是 否 雇 佣 了 强 大 的 律 师 团 队 ? 证 人 和 专 家 支 持 : 上 海 律 师 咨 询 网 助 您 占 据 法 庭 制 高 点 0 3 1 3 作 为 上 海 律 师 咨 询 网 律 师 , 我 深 知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 有 可 能 的 证 人 或 专 家 提 供 的 证 词 或 鉴 定 意 见 对 于 支 持 案 件 主 张 的 重 要 性 。 在 本 文 中 , 我 将 探 讨 这 一 问 题 , 并 通 过 国 内 实 时 案 例 进 行 解 析 , 以 帮 助 读 者 更 好 地 理 解 如 何 利 用 证 人 和 专 家 支 持 来 占 据 法 庭 制 高 点 。   证 人 和 专 家 的 重 要 性   证 人 和 专 家 在 案 件 中 的 作 用 不 容 忽 视 。 他 们 可 以 提 供 现 场 目 击 或 专 业 鉴 定 的 证 词 和 意 见 , 从 而 为 案 件 的 审 理 提 供 重 要 的 支 持 。 他 们 的 证 词 和 意 见 可 能 直 接 影 响 法 庭 保 护 权 益 : 上 海 律 师 咨 询 网 解 答 如 何 凭 证 据 证 明 您 的 权 利 受 到 侵 犯 0 3 1 3 作 为 上 海 律 师 咨 询 网 律 师 , 我 深 知 在 维 护 权 益 过 程 中 , 证 据 的 重 要 性 。 证 据 是 案 件 的 关 键 , 它 能 够 决 定 案 件 的 胜 负 , 影 响 着 您 的 权 益 是 否 得 到 保 障 。 本 文 将 探 讨 如 何 凭 证 据 证 明 您 的 权 利 受 到 侵 犯 , 并 通 过 国 内 实 时 案 例 进 行 解 析 , 帮 助 读 者 更 加 深 入 地 了 解 该 问 题 。   证 据 的 重 要 性   首 先 , 让 我 们 明 确 一 点 : 在 法 律 面 前 , 没 有 证 据 就 等 于 没 有 事 实 。 无 论 您 的 权 利 受 到 何 种 形 式 的 侵 犯 , 都 需 要 凭 借 充 分 的 证 据 来 支 持 您 的 主 张 。 证 据 不 仅 仅 是 文 件 上 海 法 律 咨 询 网 指 导 : 退 休 后 的 社 保 待 遇 受 影 响 ? 如 何 保 障 退 休 生 活 质 量 0 3 0 6 随 着 人 口 老 龄 化 趋 势 的 加 剧 , 退 休 后 的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成 为 社 会 关 注 的 焦 点 之 一 。 对 于 即 将 或 已 经 退 休 的 人 群 来 说 , 如 何 保 障 退 休 后 的 社 保 待 遇 , 确 保 退 休 生 活 质 量 成 为 了 一 个 重 要 的 问 题 。 作 为 上 海 法 律 咨 询 网 , 我 将 从 法 律 角 度 出 发 , 为 您 详 细 解 答 这 一 问 题 。   退 休 后 的 社 保 待 遇 是 否 受 到 影 响 ?   退 休 后 的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受 到 影 响 的 因 素 有 很 多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社 保 缴 费 年 限 : 退 休 后 个 人 的 社 保 缴 费 年 限 将 直 接 影 响 养 老 金 待 遇 上 海 律 师 咨 询 网 解 析 : 社 保 待 遇 享 受 条 件 和 标 准 的 变 化 及 获 取 最 新 政 策 方 法 0 3 0 6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不 断 发 展 和 政 策 的 调 整 ,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的 享 受 条 件 和 标 准 也 在 不 断 变 化 。 了 解 最 新 的 政 策 变 化 对 于 个 人 和 单 位 来 说 至 关 重 要 , 但 如 何 获 取 最 新 的 社 保 政 策 信 息 呢 ? 作 为 上 海 律 师 咨 询 网 , 我 将 就 这 一 问 题 进 行 详 细 解 答 , 帮 助 您 了 解 应 对 方 法 。   社 保 待 遇 享 受 条 件 和 标 准 的 变 化   社 保 待 遇 的 享 受 条 件 和 标 准 会 受 到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包 括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人 口 结 构 变 化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支 状 况 等 。 一 般 来 说 , 社 保 待 遇 的 变 化 主 上 海 装 修 纠 纷 律 师 解 读 : 装 修 公 司 提 供 的 报 价 单 的 法 律 效 力 0 3 0 4 在 进 行 装 修 工 程 前 , 业 主 通 常 会 向 装 修 公 司 询 价 , 装 修 公 司 则 会 提 供 相 应 的 报 价 单 。 然 而 , 许 多 业 主 对 装 修 公 司 提 供 的 报 价 单 是 否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存 在 疑 问 。 作 为 上 海 装 修 纠 纷 律 师 , 我 们 将 就 此 问 题 进 行 详 细 解 读 , 为 业 主 提 供 相 关 的 法 律 知 识 和 建 议 , 帮 助 他 们 更 好 地 了 解 装 修 过 程 中 的 权 益 保 护 。   一 、 报 价 单 的 性 质 和 作 用   首 先 , 我 们 需 要 了 解 报 价 单 的 性 质 和 作 用 。 报 价 单 是 装 修 公 司 向 业 主 提 供 的 一 份 价 格 清 单 , 列 明 了 装 修 工 程 的 各 项 费 用 上 海 装 修 纠 纷 律 师 解 析 : 装 修 工 程 付 款 方 式 全 面 解 读 0 3 0 4 在 进 行 装 修 工 程 时 , 付 款 方 式 是 业 主 和 装 修 公 司 需 要 共 同 关 注 的 重 要 问 题 之 一 。 不 同 的 付 款 方 式 会 对 双 方 的 权 益 产 生 不 同 的 影 响 。 作 为 上 海 装 修 纠 纷 律 师 , 我 们 将 就 装 修 工 程 的 常 见 付 款 方 式 进 行 详 细 解 读 , 为 业 主 提 供 合 法 合 理 的 付 款 建 议 , 并 穿 插 实 时 案 例 , 帮 助 读 者 更 好 地 理 解 。   一 、 全 款 一 次 性 支 付   全 款 一 次 性 支 付 是 一 种 常 见 的 付 款 方 式 , 即 业 主 在 装 修 工 程 完 成 后 一 次 性 支 付 全 部 费 用 。 这 种 付 款 方 式 对 业 主 来 说 较 为 简 便 , 但 同 时 也 存 上 海 遗 嘱 继 承 律 师 告 诉 您 法 院 对 于 房 屋 拆 迁 的 起 诉 是 如 何 判 决 的 1 0 1 5 上 诉 人 张 1 、 刘 、 张 2 涉 及 上 诉 人 张 3 、 张 4 、 张 5 、 张 6 、 张 7 之 间 的 财 产 分 割 纠 纷 。 法 院 对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法 院 ( 2 0 1 6 ) 第 1 1 4 1 1 号 民 初 京 0 1 1 5 号 民 事 判 决 提 起 上 诉 。 法 院 于 2 0 1 7 年 4 月 6 日 立 案 后 , 依 法 成 立 合 议 庭 , 未 举 行 听 证 。 本 案 的 审 理 现 已 结 束 。 上 海 遗 嘱 继 承 律 师 来 说 一 下 相 关 的 问 题 该 如 何 应 对 。   张 某 1 、 刘 某 、 张 某 2 上 诉 请 求 : 请 求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撤 销 一 审 判 决 , 改 判 驳 回 张 某 3 的 诉 讼 服 务 请 求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补 偿 协 议 书 怎 么 写 ? 上 海 交 通 事 故 理 赔 律 师 告 诉 您 1 0 1 1 产 生 路 途 交 通 事 故 且 致 使 了 职 员 伤 亡 的 , 这 类 事 件 应 当 怎 么 样 处 理 死 亡 赔 偿 的 问 题 呢 ? 死 亡 赔 偿 协 议 书 又 怎 样 来 写 呢 , 而 且 怎 么 写 对 受 害 者 有 利 。 下 面 上 海 交 通 事 故 理 赔 律 师 来 介 绍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赔 偿 协 议 书 的 具 体 内 容 。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补 偿 协 议 书 怎 么 写 ( 2 0 2 2 交 通 律 师 整 理 版 )   甲 方 : _ _ _ _ _   ( 受 害 人 父 亲 ) 身 份 证 号 码 : _ _ _ _ _   ( 受 害 人 母 亲 ) 身 份 证 号 码 : _ _ _ _ _   ( 受 害 人 儿 子 ) 身 份 证 号 码 :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协 议 书 该 怎 么 写 ? 上 海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律 师 告 诉 您 1 0 1 0 我 们 在 驾 驶 车 辆 一 旦 涌 现 交 通 事 故 , 首 先 要 懂 得 清 晰 事 故 的 责 任 人 , 划 分 好 事 故 义 务 后 就 到 了 谈 交 通 补 偿 的 问 题 了 , 这 个 时 间 要 看 事 故 的 庞 杂 水 平 。 简 略 的 路 途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就 可 以 通 过 双 方 协 商 来 解 决 , 复 杂 的 就 需 要 交 警 来 处 理 事 故 了 , 那 么 ,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的 协 议 书 应 该 怎 样 来 写 呢 ? 下 面 就 由 请 上 海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律 师 来 分 享 事 故 赔 偿 协 议 书 的 具 体 内 容 。   2 0 2 2 新 版 简 略 的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协 议 书 内 容 是 什 么   简 略 的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协 议 书 内 车 祸 补 偿 协 议 书 怎 么 写 ? 上 海 交 通 事 故 理 赔 律 师 教 教 您 1 0 1 0 本 协 议 签 订 时 , 两 边 均 是 在 被 迫 的 情 况 下 签 订 的 , 不 存 在 任 何 庞 大 误 会 或 显 失 公 平 的 情 形 , 甲 、 乙 双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对 于 协 议 提 出 反 悔 。 上 海 交 通 事 故 理 赔 律 师 来 为 大 家 介 绍 。   甲 方 ( 致 害 人 ) : 姓 名 : _ _ _ _ , 性 别 : _ _ _ _ , 出 生 于 _ _ _ _ 年 _ _ 月 _ _ 日 , 住 _ _ _ 省 _ _ _ _ 墟 落 , 身 份 证 号 码 : _ _ _ _ _ _ _ _ _   甲 方 托 付 代 理 人 : 姓 名 : _ _ _ _ , 性 别 : _ _ _ _ , 出 生 于 _ _ _ _ 年 _ _ 月 _ _ 日 , 住 _ _ _ 省 _ _ _ _ 2 0 2 2 最 新 交 通 事 故 侵 害 赔 偿 协 议 书 怎 么 写 ? 上 海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律 师 来 讲 讲 1 0 1 0 关 于 产 生 交 通 事 故 后 对 于 人 身 侵 害 的 题 目 , 信 任 很 多 人 都 比 拟 体 贴 , 是 以 , 交 通 事 故 两 边 当 事 人 就 侵 害 补 偿 项 目 、 补 偿 金 额 等 事 宜 杀 青 同 等 意 见 , 签 署 交 通 事 故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协 议 书 , 该 协 议 一 经 生 效 , 具 有 约 束 当 事 人 的 合 同 效 力 。 那 么 ,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协 议 书 应 该 怎 么 写 呢 ? 针 对 这 个 问 题 下 面 就 有 请 上 海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律 师 来 分 享 关 于 2 0 2 2 最 新 版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协 议 书 范 本 内 容 。   2 0 2 2 最 新 交 通 事 故 侵 害 赔 偿 协 议 书 怎 么 写   交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协 议 书 格 式 是 什 么 ? 上 海 交 通 事 故 理 赔 律 师 为 您 讲 解 1 0 1 0 在 北 京 市 机 动 车 产 生 细 微 交 通 事 故 时 , 并 且 两 边 的 车 辆 受 到 的 丧 失 较 小 且 无 任 何 职 员 危 害 的 , 这 个 时 间 交 通 事 故 双 方 当 事 人 就 可 以 使 用 北 京 市 出 台 的 关 于 快 速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的 办 法 来 解 决 事 故 问 题 。 北 京 市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倏 地 处 置 协 议 书 格 式 及 协 议 书 填 写 说 明 上 海 交 通 事 故 理 赔 律 师 今 天 来 讲 讲 。   这 类 处 置 要 领 是 针 对 交 通 事 故 比 拟 简 略 , 并 且 事 故 义 务 明 确 , 两 边 无 异 议 的 情 况 。 同 时 如 许 也 节 省 了 处 置 交 通 事 故 的 时 候 , 两 边 当 事 人 相 互 查 看 对 方 驾 交 通 事 故 私 了 协 议 书 怎 么 写 ? 上 海 交 通 事 故 理 赔 律 师 来 教 您 1 0 1 0 驾 驶 员 产 生 交 通 事 故 是 弗 成 防 止 的 工 作 , 当 产 生 交 通 事 故 后 , 驾 驶 员 觉 得 交 警 对 本 次 交 通 事 故 在 义 务 认 定 上 有 谬 误 。 针 对 这 类 情 况 驾 驶 员 应 当 怎 样 处 置 和 解 决 呢 ? 驾 驶 员 能 够 通 过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复 议 来 撤 销 之 前 的 事 故 认 定 结 果 , 那 么 ,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复 议 申 请 书 该 怎 么 写 ? 具 体 内 容 有 哪 些 ? 结 合 这 些 问 题 今 天 上 海 交 通 事 故 理 赔 律 师 来 为 大 家 介 绍 下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复 议 申 请 书 的 具 体 内 容 。   申 请 人 : _ _ _ _ _ _ _ _ 姓 名 : _ _ _ _ _ _ _ 性 别 : 广 州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律 师 来 讲 讲 交 通 事 故 补 偿 协 议 的 效 力 是 怎 么 认 定 的 1 0 1 0 产 生 交 通 事 故 后 , 当 事 人 能 够 依 据 事 故 紧 张 水 平 、 对 事 故 究 竟 及 成 因 有 没 有 争 议 等 情 形 选 择 不 同 应 对 措 施 。 广 州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律 师 为 您 讲 解 相 关 的 一 些 情 况 。   【 裁 判 要 旨 】   如 肇 事 方 与 受 害 方 达 成 赔 偿 协 议 后 又 提 起 诉 讼 , 法 院 应 对 赔 偿 协 议 的 效 力 作 出 认 定 , 对 于 已 履 行 的 部 分 , 可 在 同 一 案 中 进 行 折 抵 。   【 诉 辩 主 张 】   被 告 诉 称 , 2 0 1 6 年 9 月 1 7 日 1 时 , 在 上 海 市 海 淀 区 西 五 环 主 路 晋 元 桥 南 1 3 5 9 号 路 灯 杆 处 , 郑 某 驾 驶 民 主 治 理 , 业 主 参 与 : 上 海 法 律 咨 询 网 回 答 解 析 物 业 公 司 的 业 主 代 表 选 举 合 法 程 序 与 支 持 职 责 0 2 1 9 物 业 公 司 是 否 需 要 协 助 业 主 进 行 业 主 代 表 选 举 ? 选 举 程 序 是 否 合 法 ? 下 面 上 海 法 律 咨 询 网 将 深 入 探 讨 物 业 公 司 在 业 主 代 表 选 举 中 的 角 色 与 法 律 要 求 , 结 合 案 例 分 析 , 为 读 者 提 供 对 合 法 选 举 程 序 的 深 刻 理 解 。 1 . 物 业 公 司 的 协 助 义 务 : 业 主 代 表 选 举 的 平 等 性   物 业 公 司 在 业 主 代 表 选 举 中 有 义 务 协 助 业 主 , 确 保 选 举 过 程 的 公 平 、 公 正 , 不 得 干 预 选 举 结 果 。 案 例 一 : 一 小 区 业 主 因 物 业 公 司 插 手 选 举 , 引 发 纠 纷 , 最 终 物 业 公 司 需 作 出 公 开 道 歉 。 和 谐 社 区 的 守 望 者 : 上 海 律 师 咨 询 网 论 述 探 析 邻 里 纠 纷 的 法 律 调 解 程 序 与 案 例 分 析 0 2 1 6 在 社 区 生 活 中 , 邻 里 纠 纷 时 有 发 生 , 这 既 牵 涉 到 个 体 的 权 益 , 也 涉 及 到 社 区 整 体 的 和 谐 。 为 了 有 效 解 决 邻 里 纠 纷 , 法 律 设 立 了 一 系 列 的 调 解 程 序 和 法 定 调 解 途 径 。 下 面 上 海 律 师 咨 询 网 将 深 入 研 究 邻 里 纠 纷 的 法 律 调 解 程 序 , 并 通 过 案 例 分 析 , 为 读 者 呈 现 不 同 情 境 下 的 解 决 方 案 。 邻 里 纠 纷 的 法 律 调 解 程 序   1 . 先 期 调 解   案 例 一 : 邻 里 A 和 B 因 家 庭 装 修 问 题 产 生 争 执 。 社 区 设 置 了 专 门 的 调 解 员 , 在 纠 纷 发 生 初 期 , 调 解 员 及 时 介 入 , 通 过 解 锁 法 庭 之 门 : 上 海 离 婚 律 师 解 释 诉 讼 离 婚 的 全 程 法 律 程 序 0 2 1 2 离 婚 是 一 场 生 活 中 的 重 大 变 革 , 而 诉 讼 离 婚 更 是 一 个 复 杂 的 法 律 程 序 。 下 面 上 海 离 婚 律 师 将 站 在 律 师 的 角 度 , 深 入 探 讨 诉 讼 离 婚 的 法 律 程 序 , 为 读 者 解 析 每 一 个 具 体 步 骤 , 并 通 过 国 内 实 时 案 例 , 帮 助 读 者 更 加 顺 畅 地 理 解 诉 讼 离 婚 的 全 程 法 律 程 序 。   第 一 步 : 律 师 咨 询 与 准 备   在 决 定 进 行 诉 讼 离 婚 前 , 当 事 人 通 常 首 先 会 咨 询 专 业 律 师 。 律 师 将 帮 助 当 事 人 全 面 了 解 离 婚 的 法 律 程 序 、 可 能 面 临 的 问 题 以 及 权 益 的 保 护 。 在 这 一 阶 段 , 当 事 人 需 要 提 解 密 离 婚 之 路 : 上 海 离 婚 律 师 浅 谈 诉 讼 离 婚 的 全 程 法 律 导 航 0 2 1 2 离 婚 是 人 生 中 一 项 复 杂 的 法 律 程 序 , 而 诉 讼 离 婚 更 是 在 法 庭 上 进 行 的 离 婚 方 式 之 一 。 下 面 上 海 离 婚 律 师 将 站 在 律 师 的 角 度 , 深 入 解 析 诉 讼 离 婚 的 全 程 流 程 ,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清 晰 的 法 律 导 航 , 并 通 过 国 内 实 时 案 例 , 让 读 者 更 加 深 入 了 解 离 婚 诉 讼 的 复 杂 性 与 应 对 之 道 。   第 一 步 : 律 师 咨 询 与 准 备   在 决 定 进 行 诉 讼 离 婚 前 , 首 先 建 议 当 事 人 咨 询 专 业 律 师 。 律 师 将 帮 助 当 事 人 全 面 了 解 离 婚 的 法 律 程 序 、 可 能 面 临 的 问 题 以 及 权 益 的 保 护 。 在 这 一 阶 段 , 当 事 人 能 否 申 请 医 疗 损 害 鉴 定 重 新 鉴 定 ? 上 海 权 威 的 律 师 告 诉 您 0 9 0 6 医 疗 损 害 案 件 中 , 当 事 人 获 得 证 据 证 明 鉴 定 结 论 存 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2 7 条 第 1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之 一 时 , 有 权 申 请 重 新 鉴 定 。 本 文 上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将 围 绕 该 问 题 展 开 讨 论 , 通 过 引 用 相 关 法 条 和 分 析 上 海 地 区 的 实 际 案 例 , 对 重 新 鉴 定 的 适 用 条 件 、 申 请 程 序 以 及 法 院 的 处 理 方 式 进 行 深 入 探 究 。   一 、 重 新 鉴 定 的 法 律 依 据   根 据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 第 2 7 条 第 1 款 的 规 定 , 当 事 人 有 权 申 请 重 合 同 房 在 买 卖 时 需 要 准 备 哪 些 法 律 手 续 ? 广 州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所 为 您 解 答 0 6 2 8 合 同 房 买 卖 作 为 一 项 重 要 的 房 地 产 交 易 活 动 , 涉 及 双 方 的 权 益 和 法 律 责 任 。 在 广 州 地 区 , 进 行 合 同 房 买 卖 时 需 要 遵 守 一 系 列 法 律 法 规 , 并 完 成 相 应 的 法 律 手 续 。 本 文 广 州 合 同 纠 纷 律 师 将 以 广 州 为 例 , 围 绕 合 同 房 买 卖 的 法 律 手 续 进 行 详 细 讨 论 , 旨 在 帮 助 买 卖 双 方 了 解 相 关 法 律 要 求 , 并 顺 利 进 行 合 同 房 交 易 。   本 文 围 绕 合 同 房 买 卖 , 详 细 介 绍 了 在 广 州 地 区 进 行 合 同 房 买 卖 时 需 要 准 备 的 法 律 手 续 。 首 先 , 梳 理 了 合 同 房 买 卖 的 基 本 流 程 和 相 关 法 律 要 求 历 史 遗 留 的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的 程 序 是 怎 样 的 ? 深 圳 厉 害 的 律 师 告 诉 您 0 6 1 7 历 史 遗 留 的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是 城 市 发 展 过 程 中 常 见 的 一 个 问 题 , 尤 其 在 中 国 的 快 速 城 市 化 进 程 中 显 得 尤 为 重 要 。 深 圳 作 为 中 国 的 特 殊 经 济 区 , 面 临 着 许 多 历 史 遗 留 房 屋 的 征 收 补 偿 问 题 。 本 文 将 以 深 圳 为 案 例 , 对 历 史 遗 留 的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程 序 进 行 法 律 分 析 和 探 讨 。 本 文 深 圳 律 师 旨 在 探 讨 历 史 遗 留 的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的 程 序 , 并 以 深 圳 市 为 案 例 进 行 分 析 。 首 先 , 文 章 介 绍 了 历 史 遗 留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的 背 景 和 法 律 依 据 , 随 后 重 点 讨 论 了 在 征 收 补 偿 程 序 中 的 关 键 环 发 生 劳 动 纠 纷 的 法 律 解 决 途 径 都 有 哪 些 ? 上 海 著 名 劳 动 律 师 为 您 解 答 0 6 1 2 劳 动 纠 纷 在 现 代 社 会 中 十 分 常 见 , 为 了 维 护 劳 动 者 的 权 益 和 保 障 用 人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 法 律 规 定 了 多 种 解 决 途 径 。 本 文 上 海 劳 动 纠 纷 律 师 将 围 绕 发 生 劳 动 纠 纷 时 可 采 用 的 法 律 解 决 途 径 展 开 讨 论 , 以 上 海 市 的 法 律 实 践 为 例 , 详 细 探 讨 劳 动 纠 纷 解 决 的 程 序 和 方 法 , 并 参 考 相 关 的 法 律 案 例 和 法 条 , 旨 在 为 读 者 提 供 有 关 劳 动 纠 纷 解 决 的 法 律 知 识 。   一 、 法 律 解 决 途 径 的 分 类   行 政 解 决 途 径 行 政 解 决 途 径 是 指 通 过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介 入 处 理 劳 动 纠 纷 的 方 联 系 我 们 策 法 网 竭 诚 为 您 服 务 问 题 描 述 : 您 的 称 呼 : 联 系 方 式 : 验 证 码 : 提 交 问 题 , 等 待 回 电 网 站 首 页 上 海 律 师 广 州 律 师 深 圳 律 师 法 律 资 讯 关 于 我 们 咨 询 电 话 4 0 0 9 9 6 9 2 1 1   律 师 微 信 号 1 2 8 7 1 9 1 6   友 情 链 接 律 师 事 务 所 城 市 分 站 上 海 律 师 咨 询 上 海 离 婚 律 师 深 圳 律 师 事 务 所 2 4 小 时 法 律 咨 询 苏 州 公 司 注 册 广 州 律 师 咨 询 大 金 号 深 圳 公 司 注 册 上 海 落 户 政 策 深 圳 积 分 入 户 网 法 律 咨 询 听 律 中 华 银 屑 病 网 米 兰 站 北 库 历 史 网 拆 迁 律 师 汽 车 抵 押 贷 款 贷 款 利 率 漫 画 大 全 法 律 咨 询 名 律 在 线 上 海 富 誉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大 华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欣 隆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华 荣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律 师 广 州 律 师 深 圳 律 师 静 安 区 律 师 徐 汇 区 律 师 黄 浦 区 律 师 长 宁 区 律 师 普 陀 区 律 师 虹 口 区 律 师 杨 浦 区 律 师 浦 东 区 律 师 嘉 定 区 律 师 青 浦 区 律 师 闵 行 区 律 师 宝 山 区 律 师 松 江 区 律 师 奉 贤 区 律 师 金 山 区 律 师 崇 明 区 律 师 C o p y r i g h t © 2 0 1 8 2 0 2 2 策 法 网 ( 找 对 口 律 师 , 上 策 法 网 ) 网 站 地 图 工 信 部 备 案 号 : 鲁 I C P 备 1 8 0 1 4 4 6 7 号 在 线 咨 询 微 信 咨 询 联 系 电 话 返 回 顶 部 在 线 客 服 电 话 咨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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