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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负责考试报名和考前抽查工作及对全部科目成绩达到相关标准的应试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考后审查”)的初审工作。 省委社会工作部负责考后审查复核工作,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考后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商,形成终审意见。 二、时间安排和考区设置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 三、考试科目和作答方式(一)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和《社会工作实务(初级)》2个科目。 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3个科目。 社会工作师考试《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社会工作师考试其余2个科目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各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 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社会工作实务(高级)》科目试题为主观题。 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二)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等文具,严禁携带计算器,其它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 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四、管理办法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考人员须一次性通过全部2个应试科目,方可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工作师考试报考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3个应试科目,方可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 对达到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标准的人员,颁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自颁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五、报考条件凡符合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报名条件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考试。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报名条件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报考人员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居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可报考相应级别的考试。 1.符合下列报名条件之一的可报考助理社会工作师①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②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③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④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⑤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2.符合下列报名条件之一的可报考社会工作师①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②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③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④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⑤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⑥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3.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报考高级社会工作师①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②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③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其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二)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中的“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解释为“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和已经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 (三)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及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 (四)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二级低视力(或严重于二级)者可申请借助读屏软件参加考试。 报名参加考试的视力障碍人员,须向报考地人事考试机构申请使用专用考场。 (五)报名条件中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六、报名(一)报名日期和网址。 2024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日期为2024年4月2日9∶00—16日16∶00,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http://zg.cpta.com.cn/examfront)。 (二)实施告知承诺制。 本项考试报名实施告知承诺制,请各位考生仔细阅读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中的政策规定、报考指南(http://www.cpta.com.cn/promise.html),详细了解,正确操作。 特别提醒:为加强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监管,自2023年报名起,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名期间按报名地考试机构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接受人工核查,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http://www.cpta.com.cn/question/1525.html)。 如报考人员在考试报名截止前无法及时取得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须临时上传PDF格式的学历学位电子文件继续完成报名,事后补充提交本人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考试机构做好上述人员登记和相关报考人员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的核查工作。 考生请仔细阅读《报考指南》(http://www.cpta.com.cn/applyGuide/740.html)第六条核查与监管条款中关于考试组织机构将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的具体说明。 (三)照片格式。 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新注册的考生须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 对于2018年之前在报名服务平台注册的考生,原则上不进行照片更换。 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和证书查询认证系统。 (四)网上缴费。 缴费时间为4月2日—18日。 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五)准考证打印。 准考证打印时间为6月10日—14日,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栏目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报考注意事项请考生仔细阅读《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审核工作有关问题解答(持续更新)》(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1/3/5/art_57268_9690677.html),明确有关学历、专业及审核条件后进行后续报名。 特别提醒: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关于请相关报考人员提前做好学历学位认证申请的温馨提醒》(http://www.cpta.com.cn/notice/1642.html),因学信网学历学位认证需要一定办理周期,报考人员应提前安排好认证事宜,以免影响报名。 (一)一般情况报考流程1.首次报考人员应先如实注册个人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电子邮箱等)。 注册成功后,上传本人电子证件照。 在注册提交24小时后,且在线学历、学位信息核验通过的,报考人员再次登陆网报系统,在阅读《报考须知》后,再进入报考信息录入界面,完善个人信息(如专业工作年限、所学专业、工作单位与地址、专业技术等级或职称等),并正确选择报考信息(如考试级别、专业、科目、报名点等)。 2.已注册的报考人员,在登陆网报系统后,直接填报个人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电子邮箱等),经24小时后,且在线核验通过的,再按以上流程完成报名(再次登陆网报系统后填报的内容与步骤同上)。 3.在填报完相关信息后,系统会提示报考人员是否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报考人员如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系统自动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由报考人员本人签署并提交(不允许代为承诺),承诺书电子文本可下载保存,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承诺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如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在报名系统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根据报考级别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1)学历证明;(2)学位证明;(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4)可提供相关级别的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 4.报考人员再次对报考信息进行认真检查,在确认所填报、选择和上传的信息准确无误后,再点击“确认”或下载打印“报名表”(打印的“报名表”无需单位审核和提交,供报考人员留存备查)。 (二)特殊情况的报考处理1.注册信息提交24小时后,在线学历、学位信息核验未通过的报考人员可正常填写报考信息,只需在报名信息确认后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并上传相应PDF格式的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文件,完成报考流程。 2.对于使用我国居民身份证报名但信息在线核验未通过的,以及使用非我国居民身份证件报名的人员,须联系报名考区人事考试机构进行处理。 八、考前抽查和考后审查(一)考前抽查。 考试机构在报名期间将对报考人员进行抽查,抽查结果无误的报考人员可进行缴费操作;抽查结果不通过的报考人员不可进行缴费操作。 未被抽查的报考人员仍可进行缴费操作。 (二)考后审查。 1.审查对象。 截至2024年度,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线的考生。 2.审查时间。 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index.html)将在2024年8月上旬发布考试成绩,届时我省将在2024年8月中旬在“江苏人事考试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col/col57253/index.html)发布审查公告,请考生务必保持报名注册时填报的手机号码畅通,以便及时接收相关友情提醒信息。 3.上传补充材料。 审查部门对报考资格存疑的审查对象,将告知其须在规定时限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个人办事——人才人事——江苏省人事考试报名”上传补充证明材料,逾期未上传的视为放弃审查资格。 4.审查结果公示。 省人事考试机构在江苏人事考试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col/col57253/index.html)——专业技术专栏公示符合发证资格的考生名单,公示期10天。 5.考后审查陈述申辩。 审查对象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如对考后资格审查结果存在异议,可自接到查看审查结果短信通知或电话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主管部门复核后作出答复,联系方式见《咨询服务电话》(附件2)。 6.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查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已缴考务费用不予退还。 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证书发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 十、收费事宜根据省财政厅、原省物价局《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10〕51号)精神,2024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为:客观题按每人每科62元标准、主观题按每人每科68元标准、报名费按每人10元标准收取。 十一、考试大纲(一)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科目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均以2023年12月31日前有效的政策法规为准。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大纲以《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大纲(2018年修订版)》为准,见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 (二)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大纲以《社会工作实务(高级)考试大纲》为准,见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 十二、其他事项(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及省直报名点根据职责分工,按照《2024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 机构改革尚未到位的,民政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相关考务工作。 (二)本次考试结束后,阅卷部门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试卷,对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 附件:1.2024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pdf2.咨询服务电话.pdf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江苏省委社会工作部江苏省民政厅2024年3月29日查看全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首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京办发〔2023〕9号)精神,加大复合型、知识型、创新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其技术革新、技能攻关能力,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2〕6号),2024年将继续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修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我市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紧紧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功能定位和高质量发展需要,聚焦智能制造、新职业新业态、数字技能、城市运行保障和现代服务业,针对生产服务面临的技术难题、技术瓶颈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申报研修项目。   二、研修对象  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中,与研修方向相关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已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连续在京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且未参加过2023年高技能人才研修。   三、项目申报  北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师学院等具有职业培训条件和经验的单位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s://fuwu.rsj.beijing.gov.cn/jycy/jycs/jntsxd.html)提交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市就业促进中心组织专家对研修项目进行评审。 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将采取材料评审或现场评审方式进行。 需现场评审的,请申报单位安排项目负责人到评审现场参加评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通过评审的项目,办班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研修计划,并在开班前一周,将高技能人才研修开班申请(附件2)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   四、研修补助  办班单位应于研修项目结束两周内,向市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高技能人才研修补贴申请表(附件3)、研修项目成果总结、高技能人才研修结业登记备案名册、学员研修工作总结。 市就业促进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第三方对研修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进行审计,经审核通过后,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办班单位资金补助。   五、有关事项说明  (一)关于研修学时和考勤管理  1.研修学时。 每学时不少于40分钟,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开班动员、结业仪式、辅导学员撰写工作总结时间不计入80学时。   2.学员考勤。 原则上每门课程都要进行签到,同一门课程超过半天每半天签到一次,签到表应包含课程名称、教师学员、时间地点等信息,确保能够准确统计学员出勤情况。 学员出勤率计算公式为:出勤率=实际签到次数/应签到总次数×100%。   (二)关于岗位研修及工作总结  1.参观考察和交流研讨。 考察研讨应有明确的主题和任务,活动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围绕主题引导指导学员积极参与,并对学员的表现和发言进行点评评分,办班单位应做好活动全程记录和资料留存。   2.学员工作总结。 办班单位应安排辅导教师对学员撰写工作总结进行指导,辅导教师要在每名学员的工作总结结尾处给出评价意见和得分并签名。   3.研修项目成果总结(班级工作总结)。 办班单位应对研修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管理、质量监管、学员反馈、用人单位反馈、结业考核、研修效果等内容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后续跟踪指导工作计划。   (三)关于线上教学  为确保研修质量,办班单位应严格控制线上教学模式的使用和时长,并制定有效的线上教学管理方案,保证教学质量和学员的学习效果。 所选用的线上学习平台应能够自动记录学员进入、离开教室时间,学员、教师应实名登录学习平台,学习期间全程打开摄像头。   六、工作要求  (一)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高技能人才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高技能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技能评定、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鼓励和支持本单位高技能人才积极参加研修学习。   (二)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各总公司、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研修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充分调动企业、院校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动员指导有条件的单位申报研修项目,形成全社会尊重、关心、参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各承办单位要围绕产业发展和用人单位需求,认真编制实施方案,创新研修方式,提升研修针对性实效性。 要严格按照项目方案和开班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研修主题、内容、对象、举办时间和地点,确需变更的应提前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 要加强研修质量管理,加大过程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研修培训项目顺利实施。 市就业促进中心将对研修班次进行监督巡查和第三方审计,对未完成研修项目、不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弄虚作假的研修班次,不予拨付资助经费。   (联系人:聂昆联系电话:68318097)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3日  附件1: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附件2: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项目开班申请附件3: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补助资金申请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一)领军人才范围。 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 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 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 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 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 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 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 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 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 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 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 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 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 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 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 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 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 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 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 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 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 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 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 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 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 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 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 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 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 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 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人社部官网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解读一、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定劳动基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具有法定性、保底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是政府调控劳动力市场工资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是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参考标准,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劳动者保障的国际惯例。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三、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四、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以下项目不作为我省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省人社官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就业导向建好“两目录一系统”(一)聚焦重点产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设置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培训促就业导向,商同级财政部门指导各市县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明确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可包括培训类型、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优先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地方支柱特色产业、劳务品牌等急需紧缺职业(工种)。 培训课时可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情况确定。 对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或劳动者培训就业意愿的低效无效培训项目,要及时移出目录。 (二)及时公开和动态调整培训机构目录。 结合实际对开展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梳理汇总,形成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目录应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及可开展的培训项目等内容。 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开展培训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培训教学资源等,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三)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用。 加快建设和应用省级集中的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机构通过系统管理和开展工作。 加快培训、就业、社保信息互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开展培训信息推送,推进项目找人、人策匹配,大力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享受培训补贴人员数据共享校验,设置风控预警功能,为参训人员身份识别、培训项目筛查比对、远程实时监管等提供技术支撑。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评价流程管理(四)强化培训过程监管。 对培训项目建立真实性完备性审核制度,实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考核制度。 开班申请包括培训学员名册、教学计划、授课师资、教学资源(教材、数字课程等)、考核方案等要素。 完善远程监控、视频录制等监管技术手段,实现培训过程有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对享受政府补贴的培训机构,要实地核实培训场地和设施设备条件。 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对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培训过程、培训质量和培训补贴资金申领发放等实施常态化跟踪管理和评估。 可结合实际探索对拟申领补贴的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预先告知培训组织实施要求、补贴申领条件、违规违纪违法责任等内容,培训机构承诺对培训全过程及真实性负责,参训人员承诺对身份条件真实性负责。 (五)严格组织开展考核评价。 指导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及时组织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评价(含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结业考核内容应充分体现职业(工种)或专项能力的核心技能,兼顾理论和实操能力,并有适当难易区分度。 对考核合格人员核发培训合格证书,要如实记载培训机构名称、培训项目、时间等。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培训合格证书的管理,可统一证书序列号、参训人员姓名、身份信息、培训项目名称、培训起止日期、培训机构名称、发证日期等相关内容式样要求。 探索加强对培训合格人员就业跟踪服务,将培训后就业效果作为培训机构办学督导、信用评定、品牌建设的重要内容。 (六)规范开展职业技能评价。 统筹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一体化管理工作。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劳动者就业状况和企业需求,优化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评价职业(工种)的管理和规划布局,控制数量,提高质量,从严从优遴选社会评价机构。 对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质量督导与服务支持,加强评价过程管理、考务管理、题库资源建设、评分结果档案记录、证书数据管理等,保证评价质量。 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审核参评人员资格条件,严格考核流程和考试纪律,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展评价。 对评价合格人员,要加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进度。 对不符合报考条件、伪造报名资格、降低考试难度、伪造试卷、编造虚假资料、不考试就发证、滥发倒卖证书等行为,取消参评人员评价结果,追回相应补贴资金,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七)规范“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线上培训平台应具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学习行为控制、学习记录查询统计、即时互动和培训质量管控等技术功能,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培训项目,如需应用线上平台培训,可根据培训项目特点,合理确定线上线下课时比例,公开征集遴选并公布线上培训平台,建立线上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质量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落实监管职责。 禁止线上培训平台篡改数据、线上学习记录造假、同一账号同时多端口登录、多页面非前端播放课程、刷课、挂课、替课、刷考、替考等行为。 对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线上培训平台和享受补贴、代领补贴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情形及时中止培训活动、责令整改、追回补贴资金、移出目录,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八)建设培育优质培训载体。 推行“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深度融合模式,培育一批对接市场紧密、行业特色鲜明、师资设备强、服务就业好的培训机构品牌。 充分发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龙头企业等培训资源优势,引导支持其积极服务重点群体,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式培训。 分类分档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基本形成覆盖重点产业行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和技能推广网络。 加强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和研修交流。 (九)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和管理。 指导培训机构做好教材、数字课程等教学资源选用工作,积极选用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和国家级职业培训规划教材,从正规图书发行渠道征订。 加强技能人才通用素质、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高技能人才研修等重点领域,以及新产业、新技术、新职业、数字技能等新兴领域职业培训教材及教辅材料开发与更新,推进职业培训资源数字化建设。 (十)抓好师资队伍建设。 指导培训机构配备与办学规模和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确保培训组织实施效果。 授课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含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培训机构可面向企业、行业、高校和科研机构聘请具有丰富生产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等承担授课任务。 鼓励各地建立健全培训机构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组织师资培训、研修交流、教学能力竞赛等活动。 (十一)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加大对培训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年度检查、协议管理、信用评定等制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办学督导、定期考核、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对享受政府补贴的培训机构、授课师资、实训安全、考核发证、广告宣传、招生活动、收费等方面监管,三年内质量检查全覆盖,促进规范办学。 严禁培训机构以招生费等名义直接或变相买卖符合补贴条件的生源,以联合办学、培训合作等名义违规转包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与参训人员串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套取资金等行为。 对不以就业创业为目的,为拼凑人数领取补贴组织开展的“兴趣式培训”“滥竽充数式”培训的培训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移出目录。 对出现违规套补、造假骗补、冒领补贴、违规转包获利等情形的培训机构,要采取追回补贴资金、暂停招生、责令整改、移出目录、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责任等不同处理方式,并按照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补贴资金统筹使用和监管(十二)强化培训资金统筹。 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支持保障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助等。 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培训补贴(含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十三)探索制定差异化补贴标准。 可探索根据不同职业(工种)急需紧缺程度、培训成本,以及培训后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实现就业创业等情况,实施差异化补贴政策。 (十四)压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要与组织开展培训项目的相关部门(单位)明确补贴资金管理职责和具体要求,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工作责任。 要紧盯报名开班、结业审核、补贴申领、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加强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考勤记录等关键要素审核和数据比对核查,加大制防、人防、技防和群防协同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培训资金安全和使用效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和人员有关信息(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和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和培训内容等。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服务(十五)强化部门协同。 在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就业工作相关领导小组等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组织好重点群体培训需求摸底调查和组织实施工作,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 合理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压实管理责任,抓好督促落实。 支持县级(含)以上政府统筹设置重点支持的培训项目,统一培训标准,开展高质量培训。 (十六)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依托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方便劳动者查询和按需选择。 支持引导劳动者按照自愿参加、自主选择的原则,可通过先垫后补、信用支付等方式报名参训。 劳动者在享受政府补贴之外分担培训成本,补贴发放以直补个人为主,企业和培训机构按有关管理规定申领补贴,提高劳动者参与培训和监督培训效果的积极主动性。 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优化补贴申领流程、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为劳动者提供高效服务。 推进使用社会保障卡发放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补贴补助,做好规范管理工作。 (十七)严肃执纪执法。 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靠训吃训、内外串通、套取骗补培训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建立要情通报制度,发现涉及培训资金安全线索,第一时间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综合利用多种形态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和廉政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工作人员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教育引导培训机构、评价机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要求,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假牟利。 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 (十八)强化政策宣传解读。 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平台载体,加大技能人才有关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进一步了解、用足用好政策。 积极推广地方技能人才培养典型经验、劳动者技能就业致富先进事迹、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化建设成果,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推动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本通知与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以及地方现行政策的统筹衔接,推动专项整治成果转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实施举措,确保工作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4年1月3日  人社部官网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2年12月30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七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 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考试报名第九条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考试内容第十三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考试方式第十五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考试违纪处理第十八条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资格管理第二十条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 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意见各设区市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干部(人事)处,省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部署,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以下简称《招聘办法》)等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评价标准,创新招聘方式,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人员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支持事业单位规范、精准、高效招聘人员,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用人主体作用。 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改革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机制。 事业单位根据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和单位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自主制定公开招聘方案,确定招聘条件、时间、人数、方式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其中,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报设区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招聘方案的具体内容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 事业单位根据招聘方案拟制招聘公告,可按程序适时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等门户网站上发布,并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高校附属医院等单位,服务国家和省战略需要,在编制内招聘急需引进人才目录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历学位、高级技师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必要时可以先行考核考察,在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前备案招聘方案。 急需引进人才目录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动态调整。 《招聘办法》明确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均可以负责的招聘工作,原则上在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 二、完善公开招聘的人才评价标准。 坚持以品德和能力为导向,以岗位需求为目标,合理设置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招聘条件,从宽确定专业要求,改变人才高消费状况。 强化思想政治和实践能力评价,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思想品德、科研成果、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工作业绩的考查,引导应聘人员恪尽职守。 除招聘岗位对学历层次有明确规定外,一般岗位招聘条件的学历要求可以设置为专科及以上,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或者不设置学历要求。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对待。 坚决克服唯名校、唯学历倾向,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不得设置指向性或者与招聘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 三、优化公开招聘考试考察方式。 进一步推进分类考试,提高人才选拔精准度。 优化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的统一公开招聘考试岗位类别。 强化实践能力考核,建立专业化考核队伍,探索多元考核方式,可以采取多轮面试或者技能考核的方式强化适岗能力考核;实践能力要求较强的招聘岗位,可以采取情境模拟考核、实践考核环节提前等方法,保障招聘人员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实践能力,具体考核方法应在招聘公告中载明。 探索差额考察的规范实施路径,事先量化考察标准,明确拟聘用人选确定办法,克服唯分数取人倾向。 提高招聘笔试成绩的利用率,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公开招聘可以在招聘公告中明确笔试成绩在当年内有效,事业单位相应岗位在统一招聘后如在当年度仍有招聘人员需求的,经备案后可以发布招聘公告,开展相关公开招聘工作,并根据统一招聘笔试成绩按照规定比例确定有关人选。 加强线上考试平台研究,在保障考试安全的基础上探索线上考试考察方法。 四、大力支持基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 乡镇(街道)基层事业单位根据近年来招聘情况,对难以形成充分竞争的招聘岗位可以适当放宽招聘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同一岗位报名成功人数与拟招聘人数的比例与该岗位开考比例相同的,可直接采取面试等方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并在招聘公告中载明。 经济薄弱地区人员流失率较高的基层事业单位可以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市县户籍人员(或者生源)进行招聘。 充分运用“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发布招聘信息,宣传行业特点和招才引才优惠政策,吸引更多人才报名应聘。 严格落实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服务期制度,在服务期内的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原则上不予调动;未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的,不能报名应聘省内其他的地方事业单位(距服务期满不足6个月除外)。 五、强化公开招聘的组织保障。 要充分认识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抓好责任落实。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提高招聘工作效率,梳理工作流程,简化业务环节,明确办理时限,公开招聘方案备案、进人手续办理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不见面”办理;强化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从事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强化监督指导,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不定期地开展公开招聘核查工作,指导事业单位科学规范地开展招聘工作。 主管部门及招聘单位应切实担起公开招聘的主体责任,将公开招聘人员方案列入“三重一大”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完善招聘工作规程,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制定风险防控方案,压实相关人员责任,规范处理信访事项,及时总结评估招聘过程和招聘结果,不断完善招聘方式方法。 对公开招聘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情节严重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高度重视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切实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招才引才环境,不断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高质量发展。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2月29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数据服务开放说明数据开放目录清华大学生物学专家数据集清华大学生物系创立于1926年,是我国近代较早开展生物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基地之一...XLSCSVXMLPDF947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电力工业专家数据集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一所具有航空航天民航特色XLSCSVXMLPDF212北京大学物理学专家数据集北京大学1913年设立物理学门,我国物理学本科教育从此开始。 智能电网领域专家数据集一个完全自动化的电力传输网络,能够监事和控制每个用户和电网节点,保证从电厂到终端大数据技术实用新型专利数据集利用大数据技术打造指引行业发展的风向标,大数据指数体系助力行业发展。 更多数据集立即开始数据合作定制化数据服务  助力人才创新发展数据定制合作网站:数字人才江苏省特种机器人创新与应用基地江苏高层次人才融合发展研究院服务邮箱shuzirencai@126.com联系电话18551670486(工作日:9:005:30)微信公众号移动端研究院专家介绍成果展示加入我们©20192021大数据研究·人才版权所有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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